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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刷单平台收钱不还 刷单协议被法院判无效
2016-08-04 09:32:38 来源:羊城晚报
眼下,消费者网购时都习惯性地瞅一下店铺有无“差评”,一些商家把握住了消费者的这一心理,于是催生出了一种名为“刷单”的平台。

眼下,消费者网购时都习惯性地瞅一下店铺有无“差评”,一些商家把握住了消费者的这一心理,于是催生出了一种名为“刷单”的平台。白云区法院昨日通报称,该院接连受理了两宗起诉“刷单”公司的案件,法院最后判决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刷单”协议无效,理由是“刷单”合同极大影响了网购的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试客“刷单”后却拿不到钱

赵某和刘某分别作为商家和试客(即帮助“刷单”的托儿)注册了广东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试用联盟”网站,该网站实质为“刷单”平台。

赵某作为商家,为使其产品获得更高店铺信誉和商品排名,在网站上发布免费试用活动并交纳保证金,由网站寻找顾客进行5分好评和作出试用报告,试用报告经过网站和赵某审核之后,由网站在赵某提供的保证金中提取购买款项及佣金红包返还试客。之后,该网站以收取平台服务费为由,多收取赵某的保证金,其后违反协议,拒还保证金。

另一涉案人刘某则作为试客从上述网站领取商家发布的任务,在指定的淘宝店铺购买商品并付款,该网站违反协议拒还刘某试用本金和佣金红包。

赵某、刘某多次索要本金和佣金无果,起诉到白云区法院。2015年6月1日及6月3日,白云区法院接连受理了这两起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刷单”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商家在向广东某科技公司交纳保证金并经网站审核后发布商品试用任务,商家在网站发布任务即与广东某科技公司成立合同关系,试客在网站领取试用任务即与广东某科技公司成立合同关系。

试客、试用联盟网站、商家之间为了“刷单”而成立的合同关系,其合同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种合同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商家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广东某科技公司被判返还法院确认的9460元给赵某,刘某则可依据其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关系与商家协商退回货款或另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法官释法

“刷单”行为对其他消费者构成欺诈

从合同角度看,试客、试用联盟网站、商家之间为了“刷单”而成立的合同关系,其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商家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

从商家角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赵某在试用联盟平台上发布任务通过试客的刷单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他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还与其他商家之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

从试客角度看,刘某明知商家在其网站平台发布试用任务的目的是为了寻找试客“刷单”提高信誉,其仍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为商家发布任务提供便利,通过在该平台领取任务从而与商家达成虚拟交易,赚取佣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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