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我通过某打车软件约来了一辆奥迪车,攀谈中司机向我大倒苦水。原来这位车主是一位身价不菲的企业家,过年时各种人情应酬让他感觉心力交瘁,这种“幸福的苦恼”也不便跟身边人说,索性自己在临近年关时客串起了网约车司机,借此来获得暂时的身心解脱。
若非亲历,很难想象不差钱的企业家也在遭受人情消费的烦恼。仔细想来,其实也不奇怪,稍加留意我们就能发现,盲目攀比、铺张浪费、情感绑架等现象早已广泛存在,有些地方还因高价彩礼纠纷闹出了人命官司。这些畸形的人情消费不仅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违背了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有些行为甚至已经触碰到了违法犯罪的红线。近年来批评非理性人情消费的文章也屡见报端,可至今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导致人情消费产生并走向非理性的原因是什么?看似平等自愿且属公民个人道德领域的人情消费要不要受到法律规制?法律又该如何进行规制?
人情消费在中国的产生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原因。中华民族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我们的先人重礼、尚礼,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需要通过人情礼往来实现交流和互助。但需指出的是,先人们在生活中所推崇、施行的“礼”多是“治人之情”“合于人心”,礼治背景下的人情也不得滥施。明代大儒吕坤曾有言:“朝廷法纪做不得人情,天下名分做不得人情,圣贤道理做不得人情,他人事做不得人情,我无力量做不得人情。”所以,若让“人情消费”走向非理性并给不少人带来困扰、苦恼甚至纷争,这不仅是古人所不乐见的,恐怕也背离了“人情消费”存在的初衷。
让社会生活充满礼敬和温情本没有错,作为人际交往润滑剂的人情消费不应也不能一概禁绝,但若其在运行中不断逾越理性范畴且长期以来得不到合理规制,就应引起我们的反思。人类文明演进至今,发展出了不少调节人们内心和行为的手段,这些手段大致可分为自律和他律,它们之间互有借鉴和倚重,有时还会相互转化,共同支撑起人类理性和文明的大厦。既然非理性人情消费所产生的问题单靠道德自律无法化解,那么我们不妨考虑借助法律这一他律手段。而这又触及到了“道德与法律”这个历久弥新的古老话题。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有过大量精彩论述,从总体看,这些论述主张两者沟通、融合者多,割裂、对立者少。作为调控、规制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法律和道德确是各有畛域、各有所长,但两者也并非各安其位、各行其是。比如道德可让信奉者个体“有耻且格”,但对不信奉者和一些广为人们诟病的社会问题的处理则无能无力;法律调节范围广、执行力度大,但对有些问题的处理也是鞭长莫及,而且如果借助法律管控过多、过严,也存在令社会丧失活力的风险。所以,这就需要两者取长补短,互为支撑,允许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并在必要时推动两者的转化。
德国法学家魏德士教授认为,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有着许多共性和连接点,其中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构成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共同基础。诚如魏德士教授所言,在道德和法律的交叉领域,基本价值观确实占有重要一席。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不仅是为该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可、遵从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而且也是为一国法律所确认、保障的重要对象。对于那些既属道德又属法律的社会问题肯定也与该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有着密切关联。同理,基本价值观在这些问题的化解上也需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把与基本价值观精神相违背且广为世人诟病的一些道德问题纳入法律范畴进行规制,无疑是其发挥作用的一个有效途径。
在当代中国,全体国人共享的基本价值观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我们理应让这一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在沟通道德和法律以及更好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发挥更大作用。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从某种意义上就顺应了这种期待。《规划》提出,要重点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针对婚丧嫁娶、人情往来等存在的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的陋习,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对于非理性人情消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有必要纳入法律层面进行规制。
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新时代社会治理更需多元互动、多端发力。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再次强调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而且还提出了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亲善友爱”社会心态的时代命题,这也为我们破解人情消费非理性难题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要求和遵循。
“尽人之情”虽是不少中国人的生活准则,但人情礼往不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抵触,更不能以悖德违法为代价。在此,我们呼吁,通过法治的介入让人情消费尽快回归理性,也期待在德法互济和情理兼容中,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舒心、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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