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决定对北京市丰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所等5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的违法问题挂牌督办,这5家排污单位已连续两个季度严重超标排放。类似屡查屡犯的问题,在实际工作经常遇到。去年下半年,笔者多次深入建筑工地、砂石加工企业、砖瓦企业进行暗访、夜查,发现个别企业对于检查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要么“敷衍整改”、要么“假整改”、要么“应付式”整改;有的违法行为处罚都还没有兑现,又在违法生产。对这样屡查屡犯的企业,到底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屡查屡犯的根本原因,还是企业生态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处罚不到位,没有起到让企业“长记性”的作用。为此,应该严惩和帮扶并举。
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这不仅需要通过修改立法,提升企业环境违法责任的惩治力度,还要严格执法和司法,强化违法责任追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不敢违法,真正“长记性”。
同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让守法成为企业的内在意识和自觉习惯。不仅要发挥“黑名单”的警示作用,还要建立生态环保守法“绿名单”制度,在法律政策、项目、资金、荣誉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使诚信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激励其持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这是所有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企业必须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在当前形势下,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履行义务。经济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集团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指导者,要切实履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监督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守环保法律,履行环保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提质增效。如某炭素企业建起来就一直亏损、污染排放也不达标,在当地环保部门的帮助指导下,企业投资500多万元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去年实现税收2.5亿元,利润6亿元。让企业有出路有“钱景”,遏制了违法排污的冲动,保证了环保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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