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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优化营商环境将有地方性法规可依
2019-11-29 09:33:54 来源:大众日报
从监督主体、监督机制、保障措施、营商环境评价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权力机关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主体地位,确立了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企业投诉处理、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

上升为法律规范

针对调研中反映较为集中的企业入市退市难、竞争不公平、企业负担重、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进入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扩大“证照分离”改革成果,优化企业登记退出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办事难、程序多,是人民群众对当前政务服务最关注的焦点问题。《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将“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证明事项”改革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优化办理流程,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司法保护措施,确立了审慎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制度,明确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为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制度和措施的顺利实施,《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单设“监督保障”一章,从监督主体、监督机制、保障措施、营商环境评价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权力机关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主体地位,确立了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企业投诉处理、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

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措施

扶持养老行业

我省是老年人口大省。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从规划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等方面,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程序,严格时间节点,明确了“四同步”原则、三个月的移交期限和严格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坚持需求导向,把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作为重中之重,分类施策。居家养老方面,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建立为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特殊老年人巡访关爱等制度,又注重整合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方面,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对公办养老机构履行公益宗旨提出明确要求。医养结合方面,注重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加强衔接配合,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要求。

在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上,《条例(草案)》一方面,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从资金扶持、税费减免、慈善公益、人才保障、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另一方面,从部门监管、标准体系、质量评估、投诉处理、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

拒用少数民族劳动者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民族工作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施近30年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的许多内容相对滞后,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社区民族工作等内容;确定每年九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规定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照顾,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劳动者;公共场所不得以民族成分、民族习俗为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禁止在出版物、电影电视、网络、演出、地名、广告、商标等以及礼仪、娱乐、庆典等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或者行为;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应当受到尊重,并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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