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12月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条例草案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条例草案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市场规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
其中,条例草案明确,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采集个人信息
应当经本人同意禁止采集基因指纹等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自愿注册机制
鼓励信息主体注册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鼓励信息主体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或者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
信息管理禁止行为
不得篡改买卖社会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归集、采集、开放、查询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守信激励
国有资金补助等给予重点支持
条例草案规定,对信用良好的信息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激励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
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予以优先办理、容缺受理;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减少检查频次;
在国有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这四个行为将被列入名单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程序,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移除条件和救济途径等通过短信、邮件等形式书面告知信息主体,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共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失信惩戒规范
全国统一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未纳入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信用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对失信信息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
知情权
不得将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
条例草案规定,信息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并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
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息主体同意。
信息存在错误遗漏
可以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
条例草案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保存或者开放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异议。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作出如下处理:
属于本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属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给信息提供单位办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转交的异议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市场规范
获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有保密义务
条例草案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归集、采集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政务诚信
政府部门履约守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并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本市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记录制度,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信息纳入政务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公务员政务诚信记录应当作为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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