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量的飞跃:2004年,我国汽车召回32.8万辆;2016年,我国汽车召回1133.53万辆。
这更是一次质的飞跃:10多年前,汽车厂商针对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是置之不理,就是以“免费保养”“回馈行动”等名义,私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10多年后,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领域的召回立法体系,还出现多个由中国市场引发全球召回的案例。
在近13年的时间里,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从无到有,召回能力不断提升、召回力度不断加大,不仅成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的有力武器,更推动了我国汽车产业的质量提升。
3月24日,博鳌亚洲论坛将以“汽车召回:保障安全在路上”为主题,组织召开质检分论坛,值此论坛召开之际,本报特别专访了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进行总结、盘点和展望。
累计召回3000万辆
从去年12月26日开完年度召回情况新闻发布会到年底的短短5天时间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又增加了9700辆,最终定格在1133.53万辆,召回数量首次在一年内突破千万辆。
据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统计,自2004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以来,近13年的时间里,我国汽车召回总量超过3000万辆。
而这3个“1000万辆”用时越来越短:从2004年至2013年,经过9年时间累计召回数量达到1000万辆;从2014年至2015年,两年累计召回数量达到1000万辆;2016年仅一年时间,召回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辆。
数据上的巨大变化,反映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已经步入新的阶段。
严冯敏说,成批次、跨品牌、全球性以及新技术带来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逐渐成为质量主管部门经常面对的课题。
与此同时,汽车行业已逐渐形成了“履行法律义务、主动实施召回”的良好氛围。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各个汽车生产企业为消除车辆缺陷投入召回活动的直接经济成本超过210亿元,为广大消费者消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有形之手”推动企业履行义务
“行政约谈和启动缺陷调查是有力推动召回工作的重要措施。”严冯敏表示,通过启动缺陷调查促使汽车企业采取召回措施的比例近年来逐步上升,从2014年开始突破60%,达65%后,2015年为64%,2016年上升到75%以上。
最初“态度高冷”,接着“被约谈”,然后“开展召回”。近年来,一些热点召回事件企业态度180度大转变的背后,往往就源自质检总局行政约谈和启动缺陷调查这双“有形之手”的幕后推动。
“大部分缺陷并不是标准符合性问题。”据严冯敏介绍,很多产品的缺陷是在标准没有覆盖的领域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引发的。
面对非标准符合问题,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所开展的缺陷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积极收集产品缺陷线索,开展信息分析、故障勘察、试验验证、专家论证、缺陷研判等技术工作,有效监督并促使一批生产企业依法主动实施召回。
严冯敏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仅2016年,缺陷汽车召回工作就为我国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10亿元。
汽车召回体系逐步完善
缺陷产品召回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消费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质检总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2004年10月起推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制度建设方面,逐步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多层次、多领域立法体系。
在监督管理方面,基本形成“质检总局统一领导、各地方局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同时,质检部门还与工信、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初步建立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在技术支撑方面,以专家队伍和检测机构为主的技术支撑力量不断壮大,质检总局成立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全国汽车等缺陷产品召回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助推“中国制造”提质升级
“召回制度在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成为我国汽车产业质量提升的助推器。”严冯敏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车企和消费者已不再将召回看做是负面质量的“洪水猛兽”,而是将其视为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自救行为,有助于维护品牌形象,提高竞争力。
召回制度对车企提升质量的倒逼作用也逐步显现出来。企业通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不但消除了大量产品安全隐患,避免了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倒逼企业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断改进产品设计和制造,保障了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据严冯敏介绍,为履行好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主动成立了专门的综合管理机构,组织研发、生产、质管、售后服务等多个部门,收集用户投诉信息,努力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研究技术改进措施,从设计、生产、售后服务、供应链管理等各个环节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升产品质量。
推进召回制度 用好监管利器
“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起步较晚,本身还有不少‘缺陷’。”严冯敏表示,新的一年中,将继续致力于构建缺陷产品召回新格局,用好缺陷产品召回手段,充分发挥召回制度在维护消费品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方面,质检总局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会同环保部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缺陷召回管理制度,把存在排放缺陷的机动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在召回基础建设方面,将加强召回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省级质监部门提升召回监管能力,加大工作指导和督查力度,推动省级质监部门明确召回职能,明确工作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召回监管职责。
在召回监管力度方面,将加大对生产企业的行政约谈和缺陷调查力度,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依法查处隐瞒缺陷、不履行召回义务违法行为。加大召回活动实施情况监督力度,督促生产者把召回活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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