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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浅谈
2012-11-05 09:15:53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网络商品交易是近年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顺应了现代年轻人追求便捷、实惠的购物心态,热不可挡的冲击了有形交易市场,占据了商品交易的大片江山。

网络商品交易是近年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顺应了现代年轻人追求便捷、实惠的购物心态,热不可挡的冲击了有形交易市场,占据了商品交易的大片江山。然而,伴随着网络交易热潮而来的,还有不容忽视的各种违约、侵权等行为,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下面,就个人的理解,对网络交易简单谈以下几点。

一、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经营主体实名登记率不高。国家工商总局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经营主体(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要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实行实名登记。但是通过调查,目前网络经营主体实名登记普及率不高,淘宝等大型商城,已实现实名登记,但有很大一部分经营网站,不实行经营主体实名登记。曾电话咨询一家地方性网站,该网站声称在他们平台做企业宣传做网页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也曾在一家全国性连锁网站平台注册发布信息,该平台仅需手机号码就能注册发布信息,对营业执照信息或个人身份证信息没有任何要求。另外,很大一部分企业自主制作发布的官网,也没有身份认证,曾经查办过一起网络虚假宣传案,因为该发布信息的企业没通过实名认证,使用的虚假名称,造成了案件主体认定困难,加大了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的查办难度。

(二)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是否有赔付的义务。在一次淘宝购物中,在淘宝店铺最下方发现有这样一则声明:“免责声明:淘宝网所展示的宝贝供求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淘宝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只是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先行赔付的义务,即并没有把网络平台的经营者设定为柜台租赁者。

据了解,淘宝分淘宝商城(B2C)和淘宝网店铺(C2C),在淘宝商城开店的店主,每卖一件东西都必须向淘宝支付佣金,而淘宝网店铺是任何人都可以开店,只使用淘宝的模板,并不需要交付佣金,而发现的这款免责条款,就是在淘宝网店铺里发现的。身为全国知名的淘宝网站尚且有这种免责条款,其他平台,特别是不需要身份认证的平台,消费在网上购买商品后出现质量问题,索赔成了难题。在搜索资料时,发现网上还出现过是否可以用《消法》第38条规范淘宝、免费的商品交易平台是否租赁柜台的争论。

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难点

目前,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主要难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网络商品交易行为量多而分散,情况复杂多变,取证困难,管理难度大。例如,在一次网络监管时,发现某公司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但通过《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取证时却查找不到该公司,经与该公司属地工商所联系,该公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注销,现在登记注册的是个体工商户,这种网络虚假宣传,仅通过《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就发现不了案情。二是监管人手不够,按照省、市局要求,各工商所要配备专职网监人员,对网络进行监管。但实际情况是各工商所人员配备少,特别是懂电脑懂网络的人员更少,往往一人身兼数职,能够拿来进行网络监管的工作时间不足。三是工商所长重视不够,认为网络市场是作为虚拟市场,离我们很远,既不好发现案源,又不好取证。

三、提高网络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是提升网络监管人员素质。从监管人员素质看,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作为一个全新的监管领域,没有经验可循,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当高:首先要责任心强,好多企业在网络上不止做了一份广告,这就需要我们监管人员网络巡查时的细心监管;其次是电脑操作水平高,要能熟练应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第三是熟悉法律法规,网络监管涉及《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商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49号令、51号令等规章制度,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并能灵活应用;第四是执法人员要耐的住寂寞,网络监管,就是一个人面对着电脑,搜索搜索再搜索……

要想提高网络监管人员素质,一是要监管人员年轻化;二是要上级局多组织下级局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及时将网络监管方面的新信息新动态及时传达到每名监管人员;三是监管人员之间互相多交流多沟通,将监管信息互通有无,发现异地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监管人员。

二是加大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调查中发现,很大一部分网络商品经营者甚至是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国家工商总局的49令不熟悉,对网络商品交易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不清楚不明白,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对网络平台经营者进行集中培训;通过我们工商所执法人员的日常巡查,对企业进行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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