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2月18日《现代金报》)。
到饭店吃顿饭,当然不需要签份书面合同,但在一些情况下,比如买车买房,经营者通过提供固定版式的格式条款合同,可以节约交易时间,节省交易资源,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可以称之为一种“双赢”模式。但是,很多经营者却将本来蕴含交易“正能量”的合同进行“改头换面”,给市场交易行为蒙上一层阴影。于是,在交易效率不断提高的同时,公平却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可以说这样的一种买卖方式违反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对培育健康和谐的市场交易环境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
仔细分析“霸王条款”中的强势一方,经营者往往具有“非凡的智慧”。他们往往通过对消费者制定“强制性义务”达到自身意向中的交易目的,并在发生纠纷时以顾客自愿或明知为由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的消费现状下,消费者在碰到“霸王条款”时,通常会首先选择与经营者进行面对面交涉,待到无法得到满意的维权结果时,才会通过消协或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一般情形下,维权事件都会以经营者退还费用及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收场,对经营者来说并未触及其生存发展底线。低成本处理结果和高利润欺诈营销策略比对下,经营者不惜“屡屡犯错”,也就不足为怪了。
反观消费者的现状,他们在碰到“霸王条款”时往往面临种种维权路上的障碍,而此障碍在现实中却很难得到有效的突破和化解。首先,大量消费维权案件成本过高,这包括金钱和精力两方面的因素,假如消费者与经营者打起“持久战”,通常会处于劣势地位。其次,部分消费者面临市场交易“取证难”的窘境,没有详实的证据为维权行动支撑,消费者的维权就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同。除此以外,少数消费者感觉维权繁琐且漫长,而且交易损失在自己可承受范围之内,他们通常抱有“吃亏是福”的心态,这也助长了经营者为所欲为的“霸气”。
从社会外部环境来说,消费维权在立法、执法、处置等方面还欠“火候”,为“霸王条款”的盛行提供了“真空”地带。究其根本,当前还需法律施以重拳,对“霸王条款”进行严格的惩治和打压。需要细化“霸王条款”的情形和种类,并赋予配套的法律惩治措施,避免出现遗漏;可以规定消费维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可以适当扩充消费维权途径,并对各种程序进行必要的简化和缩短,提高消费维权的速度和效率。同时,还需对相关市场交易监督执法部门的责任进行明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对于渎职失职行为予以制裁。
说到底,减少抑或杜绝“霸王条款”的滋生和蔓延,亟须法律的助力和牵引,同时亦需公众对其保持“零容忍”的抵制态度。只有形成惩治合力,“霸王条款”的“霸气”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也才能形成公平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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