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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要把征信管理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一项新的职能
2013-10-25 11:16:33 来源:国际商报
根据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对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因此,征信管理已成为中央银行一项新的职能。

根据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对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因此,征信管理已成为中央银行一项新的职能。

信用评级或称资信评估,是征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信用评级是征信服务的重要组成,它在信用风险量度、信用风险监测、信用风险预警、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率市场化下的金融产品风险定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提出,人民银行之所以要管理信用评级业:一是为了防止出现资信评级机构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竟争,造成信用评级结果不实而引起投资人的损失以及进而诱发金融风险;二是为了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滥用,因为资信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掌握着发债或贷款企业的商业秘密;三是为了防止损害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经济利益。


为了加强信用评级业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3月制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的遵循原则和信用评级的要素、标识及其各等级的含义。接着,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对评级机构的界定及其进入、退出条件,以及评级程序、操作要求等等都作了一系列明确而细致的规定,这对全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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