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近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在网上编造谣言者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一批传播谣言的互联网站依法进行了查处。(据新华社3月30日报道)
互联网是虚拟社会,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传播速度快捷、传播内容海量、传播方式多样、传播主体匿名等特点。这些特点,一方面加速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以亿万计的网民投身其中;但另一方面也埋下了自律理念缺失、网上行为混乱、谣言任意滋生等病根。部分网民会认为,穿着“隐身”的马甲,躲藏在茫茫“网海”,没有人看得见,也没有人认得出,就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甚至违法乱纪、伤天害理。于是乎,造谣惑众,故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诋毁,随意进行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恶意煽动非法聚集……
这不符合互联网发展的本意,更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大潮。无论互联网如何发展、如何发达,其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的本质、其纳入法治社会大局的要求、其为民众谋利为发展服务的宗旨,永远都不会变,也不能变。
换句话说,互联网绝不是一些人肆意妄为的法外之地,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之地。对现实社会的管理规范、管理要求,对互联网依然适用,尤其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也必须在互联网社会中予以施行、贯彻。
仅去年来说,网络谣言此起彼伏,“盐荒”、“皮革奶粉”、“尸油煮粉”、“玉溪地震”等等,不仅引起社会恐慌,破坏经济秩序,更损害了社会公信、诚信环境,让人们的心灵蒙上了阴影。代价之大,殊为痛心。而回想这些谣言的盛行,似乎网民有错、网站有错,政府也有错;但真正倒追过来,又似乎错又不在政府,也不在网站,更不在网民。要打破这种“不清不白”、“无物之阵”的怪圈,只能从强化网络环境的法治理念、加强互联网社会的法治建设出发。一方面,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同时加强网民行为的规范,从制度设计层面、网站发展层面,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网管、通信、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应该从执政兴国、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严格互联网执法,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法治社会讲究的是规则,是平等。互联网法治之不同于现实社会法治,不在于存在方式的不同,也没有治理原则的分别,相反的是,前者的隐蔽性更大、破坏力更大、治理难度更大。没有法治的力量,没有法治的持续发力,互联网就很难走向健康、和谐、文明,其最终伤害的还是身处其中的我、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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