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教消费者识别正品的旗号,在淘宝店铺发布“特别公告”,自称是“官方旗舰店”,称他人是“街边小作坊”。昨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发布了今年首例涉及网络销售的商业诋毁案,淘宝店主曹某因诋毁同行,被要求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东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睡眠曲公司)2万元损失。
网店“特别公告”引争议
2011年5月,一家自称为“心某床垫官方旗舰店”的淘宝店铺挂出一则“特别公告”。
“只卖概念!看似很好,实为街边小作坊生产!”在“心某床垫”的网店中,在醒目位置有这样一处鲜艳的粗体标题,其下是“睡眠曲家居专营店”的店铺销量、睡眠曲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查询截图。“特别公告”称:“销量看着很不错哦!是真?是假?”“这个公司(指睡眠曲公司)没有生产能力,只有销售能力……只是找一个小工厂贴牌生产,大家认为这样的公司产品有保障吗?”
睡眠曲公司认为,该“特别公告”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是同行竞争者故意损害其商业信誉,误导消费者。由于该店铺处处打着“心某”的旗号,故睡眠曲公司以心某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5万元。
第一次开庭时,心某公司否认“心某床垫”与其有关。根据网店打印件显示,“心某床垫”的实名认证人是李某。为澄清事实,心某公司申请证人曹某出庭作证。
在庭上,曹某自认“特别公告”一事与心某公司毫无关系:“我和李某是朋友关系,因她经营不善,我用500元现金购买了她的店铺。从市场进货、拍摄图片、上传网店到定价销售、联系物流、发货都是我自己完成。”
原店主无须承担责任
其后两次开庭,睡眠曲公司提出,以个人名义注册网店销售公司产品是公司网络营销常态,“心某床垫”店铺外观多处表明其与心某公司的关系,心某公司应该知道侵权事实,店铺主要销售心某公司产品,客观上增加了该公司产品销量,令其获利。
心某公司辩解称,“心某床垫”店铺为李某个人开设,曹某从二、三级市场拿货销售,其与二人既没有利益关系也不存在联络,不应承担责任。
顺德法院认为,心某公司与曹某不构成共同侵权,心某公司无须担责;无证据证明李某实际控制网店或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李某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由曹某一次性赔偿睡眠曲公司2万元。
网络商业诋毁
有三大特征
商业诋毁因其经常戴着商业监督的面具,令人难以区分。
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福增认为,网络销售平台的商业诋毁有三大特征,其一是主观状态为故意,存在恶意削弱对手、谋取竞争优势的目的;其次是商业诋毁是通过雇“网络水军”密集发帖等非正当方式散布谣言;最后,商业诋毁的内容并非客观真实,而是虚伪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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