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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忽悠成泰康人寿保险 客户维权难
2013-09-29 10:56:12 来源:中国网
泰康人寿潜伏在银行中,以市民对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柜员以高于银行利息为由,诱导储户购买保险产品,到期后客户除得不到高于银行同期的利息,反而给客户造成金钱损失和心理伤害。

工行存款被忽悠成泰康人寿保险

泰康人寿潜伏在银行中,以市民对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柜员以高于银行利息为由,诱导储户购买保险产品,到期后客户除得不到高于银行同期的利息,反而给客户造成金钱损失和心理伤害。

存款被诱导入保

2008年8月24日,家住朔州的韩先生到中国工商银行(行情,问诊)朔州振华支行存款,该行柜台上的营业员说有个利息和分红比较高的保险,比银行利息高很多,让韩先生存钱后买成保险,并且介绍买保险和存钱一样,可以随时支取,利息和分红绝对比银行高。在韩先生的犹豫中,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存5年的利息高,就给他存了5万元5年期,可回家后发现是银行给泰康人寿代收费,不是存到银行里了。于是去找该行的工作人员,该行工作人员告诉钱已打到保险公司的帐上,来回退很麻烦,并且当时还有一位副行长在场,副行长告诉他,如果你确实这笔钱不急用,虽然被买了银保产品,但也还是不错的,收益会比银行本身高些吧,还附带保障。如果5年内急需要这笔钱,也考虑保单质押贷款,没啥损失,收益肯定会比利息多。韩先生将信将疑的被说服回家。

到期取款发现被坑了

2011年,韩先生急用钱,到泰康人寿朔州公司去取钱,工作人员查录后告诉他,韩先生办理的是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本金﹢利息﹢分红共五万两千多元。现在取比银行利息少很多,因为是扣了一些费用,那是理财专家为你做投资的费用,只要5年后收益还是很可观的。你要是不是特别紧张,从别的地方挪对一下,缴纳五年会更好,放心,泰康是不错的保险公司。在泰康人寿工作人员的劝说下,韩先生又怕损失太大,便又一次放弃取款,找亲戚朋友借款。

2013年8月26日,韩先生拿着泰康人寿保险单和当时工商银行给他办理的存折到泰康人寿朔州公司办理取款,工作人员查录后告诉他,本金﹢利息﹢分红共伍万陆千多元,而银行同期利息和本金就是陆万肆千多元,差距八千多元。

韩先生觉得银行和泰康人寿共同欺骗了他:我对银行没什么戒备心理 ,一直认为银行就是国家的不会欺骗我们老百姓的 ,利息高当然是好事, 但是我问了他们能不能取,柜台人员说可以,我才存的。 老百姓赚钱不容易有利息而且还是存银行,所以才没有多想 ,但是银行的欺骗我有点接受不了。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泰康人寿的保险,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预期收益,误导或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这不是坑人吗?

维护权益真难

8月26日,韩先生将这种情况反映到泰康人寿朔州公司,朔州公司的王总经理告诉他:这种情况反映的很多,我马上报山西公司,看如何解决。并且不断吹嘘泰康寿险的好处,希望韩先生不要退保。

韩先生问及泰康人寿“特别约定”的2.5%的收益我们怎么得不到时,王总避而不答。

半月有余,韩先生的投诉没有回复。

针对韩先生的这种情况,朔州市消费者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首先,银行工作人员只是单方面夸大该“理财产品”的高利润、高回报。五年内可随用随取,五年后还可获得高额利息,是一种欺骗性误导行为。

其次,泰康人寿保险销售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说明义务。而泰康人寿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误导性地夸大解释了有关“红利”的条款之外,完全没有对其他合同重要条款作出任何说明,尤其是对于涉及投保人权利和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保险销售人员更是只字未提。相反,保险销售人员还作出虚假承诺说五年内可以随用随取,只要五年期满,还可以获得高额利息。

再次,泰康人寿保险销售人员的种种行为还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泰康人寿应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罚款、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四,银行是兼业代理机构,如果银行存在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力进行查处。(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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