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作为姚明在国内起诉体育用品商侵权的首例诉讼,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
据悉,“姚明一代”早在2001年10月就被上海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而姚明当年尚未出国打球。其品牌实际控制人张国强曾任上海男篮主教练,与姚明的父亲姚志源曾为队友。此后该公司更名为“香港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授权新成立的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姚明一代”品牌运动产品。在一审中,姚明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犯姚明的姓名权、肖像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媒体上刊登声明道歉,经济损失赔偿由300万元上调至1000万元。不过随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姚明30万元的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31日,姚明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及维权合理费用。姚明认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将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并在经营活动中将姚明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侵权行为,对姚明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给姚明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严重恶意侵权,原审判决的30万元赔偿额畸低,依法应当加大赔偿力度。
按照中国法院网的说法,姚明作为国际知名的篮球运动员,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和市场号召力的公众人物,该案亦是姚明在国内起诉体育用品商侵权的首例诉讼案件,因此受到社会和媒体的普遍关注。湖北高院民三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组成由副庭长刘建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的合议庭。由于姚明案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问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合议庭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精神,经充分讨论,最终作出了由武汉云鹤公司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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