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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地产虚假陈述赔偿案立案
2013-03-05 16:35:07 来源:一财网
3月5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小股民诉宝安地产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月5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小股民诉宝安地产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对本报透露,2013年2月26日,其代理股民张先生和胡先生(应股民要求,此处用化名)就宝安地产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

其中,胡先生索赔额为216788.91元,张先生索赔额为15197.61元,两股民索赔合计逾23万元。2013年3月4日,深圳市中院正式受理两案,案号为(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5、6号,刘国华称已代理两股民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

时间回溯至2010年11月5日,宝安地产的前身深鸿基发布《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深圳稽查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调查。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 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鸿基从上世纪1994年9月就开始就其“代持股”问题作假,直至2010年11月5日方被披露,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认为,该公司z虚假陈述时间长达17年,横跨两个世纪,可谓真正的“坚持不懈,非常努力”。公司获利高达9000多万,行政处罚的罚款全部加起来有100多万,但这100多万是要收归国库的,受损的股民并不能从中获得一分钱的赔偿。股民想要获赔,只能去法院起诉。

刘国华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1994年9月年至2010年11月5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且在2010年11月5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刘国华表示,处罚出台后,已有近百股民咨询,其中大部分都符合起诉条件,多人已决定起诉索赔,这次立案的仅仅是其中两人,多人正在准备诉讼材料。经刘国华律师初步计算,他们的索赔额将过千万。

起诉财大气粗的上市公司,对很多股民来说,可谓闻所未闻,但实际上并不罕见。此前已有大约七十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银广夏、海信科龙等。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股民超过一万,涉及金额超过十亿,而此类已结案件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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