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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分析】涉县检法两院相互推诿 延迟命案处理
2011-11-14 09:09:41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舆情综述

经济与法网曾于2011年3月16日报道邯郸市检察院对刘志连故意杀人案件撤回起诉后的处理程序。

 

2011年2月25日羁押将近五年的故意杀人犯刘志连在涉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二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期间,刘志连辩护人拒绝就该案实体进行调查辩论,仅就刘志连故意杀人一案程序严重违法发表意见,并出示了该案历经邯郸市人民法院判处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河北省高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邯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相关诉讼程序的证据,从而证明该案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检察院依法不应重新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同时证明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无权审理该案。

 

时过两个月零九天,该案又有了新的进展。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刘志连故意杀人一案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依法不应受理,而且涉县检察院在起诉该案时没有提供辩护人在庭审时出示该案历经上述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证据,于是于2011年5月4日依法做出了(2010)涉刑初字第21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涉县人民检察院冀涉检刑诉(2010)199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并将该决定书送达涉县人民检察院。

 

涉县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因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审理的决定,公诉方和审判方在此案中都认为应该有彼方为该案做出了结,而双方却因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所以至今,案件仍旧处于“踢皮球状态”。

 

事件概述

2006年3月22日下午,河北邯郸市涉县一村主任之子中毒身亡,医生在其胃液里检出毒鼠强成分,与村主任有过节的刘志连被认定有重大嫌疑,2009年被邯郸中院判处死缓。

 

同年,河北省高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邯郸中院对刘志连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将此案发回重申,邯郸中院裁定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被降级至涉县处理。涉县法院检察院均不接手处理,检法两院展开拉锯战,上演推诿案卷的闹剧,嫌犯仍被关押。

 

案件回放

刘志连,女,1979年12月26日生,系河北省涉县河南店镇胡峪村人,2006年4月25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9日执行逮捕。涉县公安局,以刘志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7日移送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于2006年7月24日报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06年10月8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按故意杀人罪起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将近三年时间才下达判决书,判决刘志连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233.7元;

 

刘志连对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7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刘志连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10年9月29日,裁定准许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推诿原由探究

一、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二、邯郸市检察院若撤诉后不再起诉,将由邯郸市检察院自己承担国家赔偿,若邯郸市检察院将案件降级处理,不管涉县法院判有罪还是无罪,邯郸市检察法两院都可以巧妙地摘清国家赔偿责任,还能掩饰其坚持的错误起诉和审判所导致的被告人被错误羁押近5年的事实,避开错案追究。

 

三、涉县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建议涉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由涉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本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只能是涉县检察院;如果涉县法院判决有罪,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也只能是涉县检法两院。

 

涉县检察院发声

当初是邯郸市法检两家商量好的

 

对于应不应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涉县人民检察院和涉县人民法院各执一词。

 

“我觉得法院做得不对。”涉县人民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开了庭你不出判,瞎折腾什么?”他评论说。

 

在涉县人民检察院看来,2010年12月,他们将此案起诉至涉县人民法院后,涉县人民法院2011年2月已就此案开过庭,“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必须要在开庭前。”

 

而对于检察院的这一说法,涉县人民法院针锋相对。

“法律是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必须在开庭前,但那是针对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并没有明确规定。”涉县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况且当时的起诉书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还有所“隐瞒”。

 

这位工作人员指出,当时涉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隐瞒”了该案曾被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过程。“如果不是在庭审时,律师提交了证据证明此案曾被撤诉,从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来看,我们在开庭前是不能发现这一问题的。”

 

“从起诉书中看,此案似乎完全是作为一个新案件首次向法院起诉。”这名工作人员强调,“实际上,这将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记者注意到,对于该案审理过程,在涉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是这样叙述的:“案件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06年7月24日报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13日将本案改变审级,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的确如涉县法院所说,起诉书中跳过了此案曾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又准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只有三种处理结果:不再起诉、发现新证据重新起诉以及退案到公安局补充侦查。”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

 

在他看来,涉县人民检察院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诉案重新起诉,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均为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之前调取的。涉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向涉县人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法院表示开庭前他们对案件的审理情况不知情的说法,涉县检察院并不认可。

 

“当时由市人民检察院从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然后在县里,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是市里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商量好的,怎么说不认就不认。”涉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此颇为不满,“要是市检察院不让接,我们怎么会接这案子呢?”

 

舆情分析

河北涉县发生的检法两院疑因逃避国家赔偿责任,而相互推诿,在一桩并不复杂的命案上“踢起了皮球”,让嫌犯超期羁押近5年,这对当年的受害者和嫌犯来说都是不公平、不负责任的。

 

该舆情事件被中国青年报披露后,于今天(8月1日)5点半左右在各大门户网被先后转载。据风险雷达舆情监测系统(yuqing.bcpcn.com)搜索统计,这篇《河北涉县检法两院推诿命案处理》报道,在网易引发15018人讨论,在新浪引发5969人讨论,在凤凰网引发9482人讨论。该事件同时引发网友微博讨论2346条。

 

河北籍学着闫沛东在微博上发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天职!一桩案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本应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疑罪从无,公安机关在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涉县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履行法律监督神圣职责,督促涉县公安机关及时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邯郸市委政法委应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对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超期羁押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国家赔偿并依法追究违法办案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如此简单的案件竟在市县司法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关键是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错案进行包庇,严重违背了检察机关司法公正的原则,应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强烈呼吁中共邯郸市委、市人大对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冤及无辜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对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将十几起案件压制到基层检察院,将案件降级逃避错案追究的违法行为深挖严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要求,刘志连案件的背后是司法部门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严意践踏,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肆意挑衅,司法机关的扯皮,充分暴露了所谓法治政府的软肋,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我们拭目以待,看邯郸涉县两级检法部门针对超期羁押的无辜公民推诿扯皮到何时!”

 

目前,从网友的关注情况分析,众多网友期待涉县检法两部门能尽快给被告一个交代,给这宗案情一个公正的说法。推诿、踢皮球,这种不负责的办案态度,总该有个了结的时候。

 

充满义愤情绪但不乏理性的众多网友期待两执法部门以坦诚、务实的态度对待本案,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还法律以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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