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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2012-07-17 12:59:37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诚信是立身之本、经商之道、为政之要,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编者的话

诚信是立身之本、经商之道、为政之要,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推进诚信建设,有许多重要的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研究,如当前诚信缺失的深层原因是什么、诚信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什么、如何以政务诚信带动诚信建设等等。本期“本周话题”的3篇文章,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努力建设诚信社会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闫志民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诚信建设在整个道德建设中处于基础地位。当前,我国的社会诚信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加强诚信建设,要求我们深入分析诚信缺失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应对举措,努力建设诚信社会。

诚信缺失问题产生的原因

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通过指令与计划构建经济与社会秩序,假冒伪劣、损人利己的空间很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和个人追求合法利益的热情。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走上了唯利是图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做出各种弄虚作假和损人利己的事情,使社会诚信遭到破坏。事实上,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只有大家诚实守信、遵守约定,才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还不长,还有一些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这就使一些造假行骗、损人利己的不诚信行为有机可乘。

新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大大增强,社会正在从“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在一些领域,传统道德的作用有所削弱,而适应新的时代要求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在诚信问题上表现得比较突出。

诚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同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诚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比如,关于企业和个人诚信的征信制度、公开制度、评估制度、监督制度、奖惩制度等还不健全,信用信息的采集、服务、管理跟不上社会需要;目前还没有关于信用及其管理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由于诚信制度存在漏洞,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约束,或者失信成本远远低于所获利益,这就导致了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行为。

建设诚信社会的主要着力点

强化道德支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编写现代信用知识普及读物,广泛开展关于社会诚信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纲要的教育活动,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吃亏的社会氛围;发挥学校在诚信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把诚信教育作为小学、中学、大学的重要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和生活习惯;发挥各类媒体在诚信建设中的舆论引导作用,注重报道那些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大胆揭露各种弄虚作假、坑蒙拐骗、严重损害群众和社会利益的失信现象,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加强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抓紧把社会信用纳入法制轨道,强化了法律对社会诚信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当前,应针对信用缺失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堵塞法律和制度上的各种漏洞,不给试图破坏诚信的人以可乘之机,让失信行为及时受到应有惩处;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包括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估、管理制度,公开快捷的诚信信息查询和使用制度,对个人、企业、政府部门诚信的有效监督制度,对维护社会诚信有功者的奖励制度和对严重失信者的惩罚制度,等等。

注意突出重点。首先,抓好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具有重要示范带头作用。应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其做到依法行政、取信于民、廉洁公正、开放透明,以政务诚信引导和推动其他方面诚信建设。其次,抓好企业诚信建设。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的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自身形象和自身利益,而且关系整个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应建立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和失信惩戒机制,特别是结合市场主体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其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第三,抓好个人诚信建设。加快建立包括个人信用等级、个人信用记录等在内的个人信用档案,以个人诚信促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发挥政务诚信建设的表率作用

湖南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伍洪杏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赢得公众信任的重要途径。政务诚信从一个方面体现了政府的执政水平,关系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政务诚信程度越高,越能赢得公众的支持和信任,越能增强行政运作效率;政务诚信不足,则容易导致公共政策阻滞,增加社会运行成本,损害政府公信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是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政务诚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政务诚信是政府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政府在获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肩负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只有信守承诺、诚心诚意地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得到公众的支持。第二,政务诚信是一种重要能力。只有履行承诺的诚意而没有践行诺言的能力,不能称为诚信。政府需要通过自身工作来累积信用资源,从而赢得公众信赖。第三,政务诚信以公众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公众满意度是公众对政府政策、执行过程、行为结果的认同程度。公众满意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是否诚心诚意地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凸显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充分保障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创造财富和公平分配的协调,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把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使全体社会成员切实感受到自身利益得到了维护。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务诚信的生命线。政府行为不能违法,行政权力不能滥用,这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应强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使其自觉养成依法行政习惯,增强通过法律手段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应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推进行政法制建设,加强行政立法,健全行政法律责任机制。

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事实表明,只有开诚布公、勇于负责的政府才能获得社会信任;政务不公开、权力运行不透明,只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猜疑和误解。面对网络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政府应更加注重公共信息的公开,把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逐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让公众清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办事的效率和效果怎么样,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办事。

扩大公众参与。政务诚信状况如何,公众感受最深,也最有发言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显著提高,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日益迫切。一般来说,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如果公众的意愿能够充分表达、能够得到充分理解和尊重,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就较高;反之则较低。应通过设立政务诚信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网上投诉等方式,积极拓展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反映和诉求表达渠道。

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的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培育公众与政府的信任关系,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应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问责体系,严肃查处违反政务诚信的行为。对政府工作人员个人违反诚信的,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对单位部门违反政务诚信的,严格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可以把查处结果记入公务员个人诚信档案,与公务员考核奖惩、职务晋升挂钩。通过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政务诚信建设。

以法治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 陶 杨

社会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多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当前,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各个环节、各个层面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总体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关于社会诚信的规定,但社会诚信领域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对一些案件的处理中,由于现有法律对社会诚信的规范偏于宏观性和原则性,相对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一些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应认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社会诚信相关的内容,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并查漏补缺,加快社会诚信相关立法,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多层次,是指既注重法律层面规范的制定,也注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层面规范的制定,努力形成上下有序、层次分明的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多方位,是指从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部门法的角度进行社会诚信法律规范建设,既有对诚信行为奖赏和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实体性规范,又有相应的程序性规范。

提高社会诚信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在社会诚信立法过程中,如果不注意立法技术,比如只设定义务行为规范而没有设定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容易使规范仅有宣示意义,无法真正震慑失信行为人,进而导致法律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构建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不仅应关注立法的数量,更应关注立法的质量,着力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立法技术上应更加细腻,着力增强法律条文的严密性、用语的准确性、逻辑的周延性、实践的可操作性;坚持动态、开放、发展的原则,使法律规范既能够满足当下的需求,也具有适度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区分轻重缓急,对已经过时、相互冲突、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范分别采取修改、废止、解释、配套等方式予以处理;对于拟增加的内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做到审慎立法,使法律规范充分反映社会诚信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有助于更好地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以法治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一方面应加强司法机关自身诚信建设,促使司法机关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率先垂范,牢固树立诚信司法、公正司法观念,确保司法结果公正;另一方面应注重发挥司法活动对社会诚信的引导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惩恶扬善,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引导公众树立诚信的价值观。此外,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社会诚信的道德标准裁判,坚持能动司法,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保障社会诚信建设。

坚持严格执法、诚信执法。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这既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需要,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不越位、不缺位,树立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那种“钓鱼式执法”的行为不仅有损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破坏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行政机关在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置时,还应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增加失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普法宣传教育。诚信意识是公民参与诚信建设的前提条件。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要求深入推进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应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适应新形势下群众法律需求的新变化、新特点,建立科学的诚信法制教育体系,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弘扬诚信和法治观念,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自觉守信、扶持诚信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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