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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用信息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
2015-12-11 10:05:01 来源:天津日报
日前,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的信用信息管理法规,是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订的。

日前,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的信用信息管理法规,是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订的。
  据介绍,随着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联合检查等项工作的开展,《暂行办法》提出的各项机制建设要求逐步得到落实,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近期,国务院多次下发通知,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提升,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促进工作落实提供法制保障。
  《办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定了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使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巩固了《暂行办法》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监管方式。这也是本市近年来出台《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管理规定》、《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之后,又一次以立法形式固定本市行政体制改革成果,并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截至目前,全市56个市级行政机关成为公示系统的成员单位,49个行政机关向公示系统归集了信用信息。公示的市场主体覆盖全市总计70余万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和部分社会团体。公示内容涵盖主体登记、行政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信用信息,共计4000余项信息指标。公示平台上线以来,共公示市场主体相关数据信息735万余条,网站累计访问量已达5910.44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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