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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规定惩戒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2017-01-11 08:09:3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江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江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日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对江苏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通知》要求,江苏省级层面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联合惩戒工作由该省信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该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处室,切实履行职责和加强沟通,最大程度发挥联合惩戒的效力。

《通知》明确,定期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和信用分类,并通过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名单信息。同时,联合惩戒参与部门和单位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联动惩戒实施情况及典型案例报送至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通知》指出,江苏省局和江苏省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对本系统各级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抓紧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换和协同监管,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无缝对接的高效监管体系。江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备忘录》,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江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备忘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发行企业债券、政府采购、土地供应、信贷融资、股票发行、公司设立、资格资质认定、通关业务办理、海关认证、税收管理、评先评优等领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江苏”建设和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严重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省级各有关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整合应用,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加强江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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