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 首页 > 信用工作 > 正文
分享到:
    
国办印发意见加强政务新媒体日常监管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
2018-12-29 09:05:07 来源:中宏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

推进政务公开 强化解读回应

《意见》指出,要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巩固拓展主流舆论阵地。要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提高响应速度,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对政策措施出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要迅速澄清、解疑释惑,正确引导、凝聚共识,建立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务新媒体要与本地区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工作。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主账号,构建整体联动、集体发声的政务新媒体矩阵。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建立政务新媒体分级备案制度,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应向主管单位备案。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加强日常监督 严禁买粉丝等造假行为

近年来,一些政务新媒体存在着建设运维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僵尸”“睡眠”“无互动不服务”的账号,发布、回复内容出现“雷人雷语”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第三方平台要强化保障能力,持续改进服务,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