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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比较研究
2020-03-05 09:00:14 来源:中国城市信用
在新的形势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我国的征信制度演进过程进行系统的梳理,对其他国家征信体系的发展脉络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119日,央行二代征信系统正式上线。与一代征信系统相比,二代征信系统在信息采集、产品加工、技术架构和安全防护方面,均进行了优化改进。作为世界上收录人数最多、数据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广的征信系统,央行征信系统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的贷前审批、风险定价和贷后风险管理等环节,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我国的征信制度演进过程进行系统的梳理,对其他国家征信体系的发展脉络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我国更好的开展征信活动与更好地建设现代化的征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科学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征信体系建设国际比较的设计

1.比较目的

一是站在国际角度,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我国的征信制度演进过程进行系统的梳理,总结其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二是深入认识主要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总结出各种征信体系模式的优缺点,帮助我国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特点的征信体系。

2.国家选取依据

主要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两大视角进行国际比较。以征信体系建设及完善时间为依据,所选择的发达国家主要涉及到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发展中国家主要有巴西、印度、南非等。这些国家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早,且已取得一定成果,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后,现已形成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对我国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

3.比较框架

在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实际选择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征信制度。根据征信行业中主导力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以及政府与市场共同推动型三种征信制度模式。

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有着自己独特的征信制度模式,对以上几种征信制度模式进行分析,最后在上述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国际经验的总结与启示。

二.征信体系比较分析

1主要发达国家征信机构出现时间

 

从表1可以看出,主要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从19世纪30年代起开始建立。从简单征信服务到比较完善的现代征信体系的建立,美国经历了160多年的时间。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德国建立了私营信用数据库和行业协会数据库,补充和完善征信信息征集机制。1995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该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欧盟于199712月公布了第二个《数据保护指南》。根据欧洲议会通过的法律,欧盟各国对本国的征信法律体制进行完善。

1.市场主导型征信模式(私营征信模式)

市场主导型模式是指征信业发展以私营征信机构为主导,运作以市场化为原则,征信业务开展以资源和契约为主要方式。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征信监管,也就是规范征信市场发展,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是世界上征信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首家商业信用调查机构邓白氏公司于1841年成立,随后诞生了消费者信用评估和评级机构。1929年美国大萧条之后,征信业务需求快速增加,征信行业快速扩张;与此同时,美国出台了15部法律法规,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框架规范征信业务。1980, 美国运转的征信公司达到3000多家, 也就是从此时开始, 美国的征信业进入大规模并购阶段。美国征信机构还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向世界其他国家扩张,在全球征信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到21世纪初, 美国市场基本形成由三家大的征信机构和300多家小的征信机构并立的格局。

市场主导型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运营机制比较灵活;(2)收集的信息种类比较丰富;(3)征信服务的对象和方式比较多元;(4)响应市场的需求比较快。该模式借助第三方向被采集对象收集信息数据,具有该模式特点的征信企业自负盈亏。政府的职能是推动行业立法规范和引导行业发展,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

2.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公共征信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指征信行业的发展由政府部门主导,公共征信机构在征信市场中占据主要份额,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或者征信服务收费,征信行业的运作以政府强制为原则,征信服务的目的是为了防范诚信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政府一般承担征信管理和征信服务的双重职责。

法国、德国是典型的采用政府主导型征信制度模式的国家。早在1929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欧洲各国银行出现了大量坏账,促使各国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主导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德国政府于1934年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以帮助商业银行了解企业动态,也方便中央银行监督宏观经济状况。法国于1946年由法兰西银行成立了信用服务调查中心,并且通过法律规定由法兰西银行负责运营公共诚信登记系统,提供企业和个人诚信报告及其他增值产品。随着政府和企业对于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 德国公共登记系统和私营机构并行发展、协调运行。这也是德国1977年颁布《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而成为世界范围内第一个采用数据保护法的国家的主要原因。

政府主导型模式具有鲜明的特点:(1)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进行信息共享、由中央银行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履行独立的第三方角色;(2)实现征信监管和服务职责相结合,服务范围和内容相对较小;(3)市场形态单一。此模式在中央银行收集和监督管理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信息,以及制定政策法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会员制征信模式

会员制征信模式是指各协会建立会员制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均面向会员。其征信机构大致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分别对应着银行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会员制模式的行业内会员协调相对比较容易,但对行业协会的发展水平要求较高。

日本实行会员制的诚信管理模式,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诚信信息中心,为协会提供企业和个人的诚信信息交换平台,通过内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诚信信息的目的。目前日本诚信体系内的行业协会有三类:金融机构体系类是指全国银行协会联合设置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情报中心”,与银行有关的共2000多家公司成为其会员;消费金融体系类是33家个人征信机构联合起来形成的全国信用情报中心联合会,其会员是专门从事贷款的经营者,所有会员担负着提供信息的义务;商品销售体系类是采取股份公司形式。

会员制模式下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1)通过立法促进信息的公开和保护、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的运作等方面。该模式引导会员加入行业协会,为自身提供征信服务,(2)会员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可以向协会的信息中心提供自己获得的个人和企业资料,所有会员的信息汇集在一起供所有会员共享,既提高了效率又降低了成本。

4.发展中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该部分以巴西、南非和印度为例进行分析。

1)巴西的征信体系独具特色。公共诚信信息登记机构强制性的向商业银行、联邦机构征集诚信信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机构主要向金融城市和特定市场提供专门服务;通过西若莎(Serasa)和斯派克(SPC)等行业性合作式的征信机构,巴西形成了覆盖广泛、层次分明的征信体系。

2)南非的小额信贷市场和小额信贷征信服务发展较为完善。近年颁布了《国家信用法》,所有注册登记的小额借款机构的信贷信息和零售商的诚信交易信息都要报送国家信贷中心。消费者信贷市场由国家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NCR)统一监管。

3)印度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成效显著。在征信业管理及运作中,政府起到了主导作用,政府在推动征信立法、强制社会有关方面开放征信数据、积极培育征信市场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5.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的征信机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机构:第一类是私营的征信公司,包括国内民营的资信调查公司和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第二类是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比如,北京市政府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公司”。第三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系统建设的,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征信牌照的“征信机构”,是目前征信市场的主体。从其管理的数据量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全球最大的征信机构,但从个人征信数据覆盖度看仍不高,仅为35%。考虑到我国55%的城镇化率,个人征信覆盖度也只有61%,远低于美国92%的水平。

为更好地满足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征信需求,适应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征信中心适时启动二代征信系统建设工作,对征信系统进行优化升级。

117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负责人提出:

1.征信中心将于2020117日启动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工作;

2.119日起,征信中心将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119日,央行二代征信系统正式上线。

目前央行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了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日均查询量分别达550万次和30万次。其不仅会显示更加细化的信贷记录,个人生活缴费信息也将记录在内。此外,二代征信报告还将近2年信用记录提高到近5年的逾期记录和还款记录。

三.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总结

1.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总结

一是征信体系建设与时代背景相结合,其内生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发展;二是征信体系建设与法律环境相结合,各国均具有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诚信交易行为和诚信行业发展;三是诚信监管体系较为健全,政府、市场、行业协会等在诚信建设中各司其职。

2.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并完善政府的诚信监督和管理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想要建设好征信体系,必须先从顶层设计抓起。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提醒我国要协调好政府、市场与行业协会间的关系。

2)完善诚信管理与服务建设

征信体系的发展过程中,诚信中介机构就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另一种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目前我国的诚信中介机构的数据库规模普遍偏小,建议利用大数据手段发展征信体系建设,建设数据基础资源,建立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为我国诚信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尽快制订与诚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征信方面的立法和执法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要想建设征信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完备的诚信管理法律体系是诚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在我国征信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国外发达国家建设征信体系中的先进经验和失败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参考,但并不能一味照搬。

( 4) 发达的征信机构是征信体系成功完善的组织保证

我国征信机构规模相对较小, 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在美国, 征信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而在欧洲, 15 个欧盟国家有7 个国家建有公共征信机构, 除法国, 其他国家同时也都有私人征信机构; 美国、欧洲以外的地区征信机构的组织模式大多选择私人性质。而在我国,社会征信机构主要以从事企业征信业务为主,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较少。征信机构征信业务收入和人员主要集中在几家大的征信机构上。所以目前我国急需对征信机构的发展与运作进行有效的指引,支持我国征信机构的发展及多角度多层次的竞争合作,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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