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源远流长,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发展。信用(Credit)一词,本质上应属于经济范畴。在商品市场上,主要表现为“赊”,指凭借自身信用,先拿货后给钱;在货币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借贷”,“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就是阐明这个道理。
从经济学科的角度,我对信用概念的理解是:信用是在遵循自然规律、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基础上的一种履行承诺或契约之行为。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三不”,即不违反自然规律,不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不违反承诺或契约。因此,信用是有真伪之分的。著名导演卡梅隆执导的科幻片《阿凡达》,所描述的故事发生在2154年,就是警示人类不要太贪婪,高科技未必能够战胜自然力量,和潘多拉星球和谐相处是真谛。同样地各种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所谓“信用”,即为“伪信用”。
高利贷(Usury)就属于典型的伪信用,如今死灰复燃,而且似有愈演愈烈之势,需要批判与打击。
土地、劳力、资本是创造财富的主要要素,合理合法收取利息人们已形成共识,乃天经地义。17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曾指出,利息是同地租一样公道、合理、符合自然要求的东西。但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皇帝汉谟拉比的一部法典中就规定,贷谷的利息达本金的1/3,贷银的利息达本金的1/5。马克思也曾讲过,“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所以,利润本身就成为利息的最高界限,达到这个最高界限,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会等于0。”因此,利息率的变化范围应在“零”与平均利润率之间。当然,并不排除利息率超过平均利润率或事实上成为负数的特殊情况。古老的中国,曾认为月息3分(3%,30‰)是最“公道”的水平。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二五减租,分半给息”的政策,明确借债利息率以1.5%(月息15‰)为度。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4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且人们习惯于将超过4倍的借贷行为,界定为高利贷。
高利贷带有强烈的剥削特点,各国政府,包括中国的历朝都是对高利贷深恶痛绝的,反高利贷甚至也是一些宗教力量的重要主张。如今中国高利贷盛行,有的放贷利率高得离谱,月息达6分、8分之多。江苏宿迁泗洪“世华达菲”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杀身亡案、浙江温州个别老板出逃案等,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此更多的深思。当下高利贷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至少以下三点不容怀疑。一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诞生了一批高净值人群,“先富起来的”这拨富豪的资本需要寻求出路,不少产业资本想染指金融资本,甚至意欲兴办金融机构,但由于中国金融业垄断性很强,市场准入门槛高,导致非正规金融泛滥。二是政府宣传不够,不少人不知道从事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加之金融监管部门对高利贷的打击力度不够,有些地方对高利贷放任自由、置之不理。三是中国的融资渠道不畅,一方面有大量的资本闲置,另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需求者尤其是一些小型微型企业和创业者由于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难以从正规途径获取资金。
笔者呼吁,中国的金融当局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金融过度垄断之现状,金融业也适用“抓大放小”,国家在控制金融命脉的同时,可适度放开和搞活中小金融机构,撩开金融的神秘面纱,鼓励民间兴办草根金融,取消村镇银行必须要有主发起银行的规定,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可改为注册制。同时,给中国民间金融以合法身份,呼唤《个人放贷条例》的早日出笼,让地下钱庄阳光化。这样,便能增加金融市场主体,增加资金的供给渠道,提高全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和整个经济运行效率,而且由于“无形的手”的推动,利率的市场化和趋于合理化也必将为期不远,高利贷自然也会变得无影无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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