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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失信认定惩戒须有法可依
2019-11-11 09:31:43 来源:源点credit
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建设如火如荼,成效显著。但实践中存在着失信认定惩戒主体泛化、失信认定惩戒程序缺失等诸多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建设如火如荼,成效显著。但实践中存在着失信认定惩戒主体泛化、失信认定惩戒程序缺失等诸多问题。

制定《失信惩戒法》解决问题将涉及成百万上千万人切身利益,对被惩戒者权利义务影响巨大的失信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正当其时。

党的十八大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进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建设在行政、商务、社会和司法等各领域如火如荼地开展。

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具体安排部署本系统分别或与其他单位联合进行失信认定惩戒,一大批失信主体受到制裁,或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住宿高级宾馆、酒店,或被限制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被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被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被限制出境,甚至同时受到多种限制。

据报道,仅法院系统,自2013年10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起,截至今年6月底,已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96万人次。

失信惩戒成效显著。截至今年6月底,仅前述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就有437万人慑于惩戒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但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制,实践中存在着失信认定惩戒主体泛化、失信认定惩戒程序缺失、被惩戒者的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失信惩戒须有法可依。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研究论证社会信用领域立法”,研究并争取及早制定《失信惩戒法》(或就社会诚信统一立法,专章规范失信惩戒),将涉及成百万上千万人切身利益,对被惩戒者权利义务影响巨大的失信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正当其时。

制定《失信惩戒法》明确失信认定惩戒的主体。失信认定惩戒的范围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被认定被惩戒者的影响之大,绝不亚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失信认定惩戒属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

“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失信认定惩戒的。制定《失信惩戒法》授权有关行政机关或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在各自主管事项范围内认定惩戒。

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行使权力要体现中立性,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因与对方存在利害关系,一般不宜直接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失信认定惩戒。其认为对方失信需要惩戒的,可以申请被授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认定后惩戒。航空公司提请民航局认定失信限制失信主体乘坐飞机的做法,有其合理性。

制定《失信惩戒法》明确失信认定惩戒的标准和程序。

是否失信,是一般失信还是严重失信,根据不同事项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可以比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失信认定惩戒的程序。认定惩戒之前告知拟被认定惩戒者拟认定惩戒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听取拟被认定被惩戒者的意见,必要时公开听证。认定失信之后决定惩戒的应当发送决定书。

 制定《失信惩戒法》明确失信惩戒的范围和限度。

根据失信情节轻重决定惩戒的范围,该单项惩戒的单项惩戒,该多项惩戒的多项惩戒,该惩戒几项惩戒几项,该那些哪些部门联合惩戒的哪些部门联合惩戒,宽严相济,惩戒适度。《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并没有要求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一律联合惩戒。制定《失信惩戒法》明确失信惩戒的时间,明确提前解除惩戒的条件和要求,规定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

制定《失信惩戒法》明确失信认定惩戒的救济程序。

通过《失信惩戒法》规定,申请人、被惩戒者对失信认定惩戒的主体资格有异议的,对失信与否的认定不服的,认为应当惩戒而未予惩戒或不应当惩戒却被惩戒的,对失信认定惩戒的范围和限度有异议的,有权通过申请失信认定惩戒机关纠正、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寻求救济。因错误认定惩戒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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