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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大年初一收“加班费”不妥
2016-02-17 09:56:5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大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而且已经在店门外写了告知。

【案例】

大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而且已经在店门外写了告知。对此,物价热线工作人员称,商家定价是市场行为。只要明码标价了,哪怕他们的服务费收得比餐费还要高,甚至高出几倍,都是可以的。

【分析】

应该说,饭店这样收取顾客就餐“年初一加班费”是不妥的。物价等部门称,饭店事先进行过所谓的收费公示明码标价了,收取“加班费”是市场行为,他们无权干涉,这种理解也是不妥的。

毋庸置疑,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经营者具有自主定价的权力,物价、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无权也不会再直接干预市场具体经营行为,如饭店相关经营服务价格制定。但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享有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饭店大年初一经营,必然要增加劳动用工费用等成本开支,就此多收取一些高于平时的就餐服务费等,也是合情合理、未尝不可的。但“服务费”和“加班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加班费是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应直接让消费者来承担。“餐馆年初一加班费”是违反《价格法》公平合理定价原则的。

退一步讲,即便是经营者明码标价收取的“加班饭”就是实质意义上的“服务费”,只是由于理解错误等原因标示偏差,事实也明码标示了,但这样的标示还是存在问题。

按照《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且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可我们看,在“餐馆年初一加班费”事件中,饭店虽然事先进行了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但在标示错误的同时,更关键的是标示位置偏僻、字体小,十分不明显,很难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没有按照商品或服务应当的标记方式进行相关收费公示。轻说是标示方式欠妥,重说这完全具有价格欺诈的嫌疑,需要进行制止和纠正。

近些年来, 关于宾馆饭店设置“最低消费”、“天价饭菜”、不规范模糊标价等不合理的规定和收费,被质疑甚至打官司维权已不是一起两起事件,但长久以来,这些现象不但没有被有效治理,而且还有蔓延之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除了经营者、社会人士,甚至连很多的价格、工商、执法部门也认为,不规范明码标价、“最低消费”等是市场自由行为,在物价放开的情况下“管理无据”。而之所以如此,往轻了说,暴露了物价等监管部门对相关宾馆饭店价格放开存在过于狭隘的错误理解;往重了说,这是在拿对宾馆饭店价格放开的错误解释故意装糊涂不作为、慢作为和懒作为,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饭店经营服务价格是放开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就此撒手不管、经营者就可随心所欲定价和要价。相反,监督部门从具体定价等经营事务退出后,监管的任务更重、面临的情况更复杂了,着重点放在了市场规则的制定和维护上,更考验监管者的监管能力和智慧。

因此,要想类似的“餐馆年初一加班费”等服务收费乱象得到有效遏制,首先需要监管者树立正确的市场概念和监管意识,而后切实发挥监管职能,才能维护真正健康的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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