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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网络零售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2012-03-05 14:09:15 来源:法制网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近年来,网络零售迅猛发展,成为拉动消费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近年来,网络零售迅猛发展,成为拉动消费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当前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频频发生,消费欺诈现象屡见不鲜,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商户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网络销售服务质量监管不到位,广大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在这种背景下,11月17日,由商务部主持召开的第一届全国法律年会上,把“如何构建网络零售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做为年会分论坛之一——“电子商务立法论坛”的主题。

  淘宝网、京东商城、当当网等电子商务企业代表、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等相关业内人士以及清华大学等法律专家共约100多人,就网络零售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记者在此次会上获悉,作为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将尽快推动网络零售交易等领域电子商务立法的出台。

  一面是网络零售飞速发展

  一面是与立法规范踯躅不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应用的推广,在竞争压力和政策引导的双重推动下,我国网络零售业呈现高速增长期,市场交易额快速增加。

  据知名电子商务专家、清华大学的柴跃廷教授介绍,2001年的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只有区区1.4亿元,到2007年时就达到561亿元;2008年达到1281亿元,增长一倍多;2009年和2010年分别是2630亿元和5131亿元,均呈倍速增长态势。

  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过3.5万亿元,比前年增长了48.5%。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提升至3.3%。

  伴随着网络零售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立法工作的滞后对比反差特别突出。十年前,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然而十年之后,相关法律的出台依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在记者查阅到的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3月5日,在第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成为此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号议案。

  但到目前为止,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只有一部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而在地方政府中,仅有广州、上海等地出台立法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比如上海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对其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交代。

  对此,柴跃廷表示,目前已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多数,法规较少,法律则更少,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效力较低,直接造成了其使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

  一面是网络用户的井喷呈现

  一面是消费维权的“事故多发地段”

  实际当中,网络零售市场经营方式也向多元化发展,团购、秒杀等新型营销模式不断涌现;同时,电商企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网上商品的价格优势的突显,网络购物的吸引力增强,网络购物消费者的队伍不断壮大。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1.73亿。

  国内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也让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侵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事故多发地段”。近年来,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者投诉呈直线上升态势。

  柴跃廷教授指出,从已公布的这些消费者投诉案例来看,这些案件普遍具有虚拟性、技术含量高、跨区域的特点,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维权时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

  侵权方难找到,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侵权证据难掌握,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侵权责任难认定,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侵权赔偿难落实,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限制,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一商务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时一笔电子商务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等方面的阻碍,而这种跨国交易纠纷如果想妥善解决,消费者支出的成本大多数时候远远超过商品自身的价值,这就使消费者的求偿权更难实现。

  网络消费维权的种种不利,让中国迅猛发展的网络零售业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此次论坛上,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刘冰告诉记者,据调查,有近50%的网民不相信目前的网络安全,62.3%的网民不愿意填写自己的真实信息。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全天候、跨地域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成为众多网民的共同心声。

  一面是互联网企业的全覆盖影响力

  一面是经营者政策理解与技术支撑力、执行力的不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网民要求尽快出台网络零售的相关法律外,来自电子商务企业的声音也积极呼吁电子商务立法规范。

  京东商城的法务总监李娅云建议,应该确立交易平台的避风港规则,提高平台经营者的市场积极性。同时她还建议赋予经营者在合理期限内有纠正错误价签或错误展示的权利。而政府部门在制定网络市场监管规则时,应明确恶意下单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遏制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北京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林亚呼吁,中国已经5万亿的网络消费规模到了必须依靠法规而不是仅靠道德支撑的重要关口;从电子行业应用实际出发,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梳理产业链各节点并明确各节点的权利义务。

  不过林亚也坦言,除了网络零售相应法规的空白与错位外,互联网企业全覆盖的影响力与其经营者政策理解与技术支撑力、执行力的不匹配情况也存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的王雪峰研究员指出,目前我国网络零售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危害主要是假货泛滥和虚假宣传。网络零售市场中的假货包括假冒伪劣商品、非正品(仿货、水货)和描述与事实不符的商品。假货已经成为网络市场的毒瘤,网络零售市场也成为假货的重灾区。数据显示2010年有关网络诈骗类举报占举报总数的近四分之一。

  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其注册资金、资质证明及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夸大或虚假的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一些非法经营者还仿冒其他网站(网页)侵犯其他商家的知识产权或者恶意诋毁其他商家信誉,甚至直接诈骗消费者。假货、虚假宣传和网站侵权和诈骗都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非法行为,属于商业欺诈的范畴。商业欺诈公然违背市场的诚实守信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到了网络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行政干预的界限:保证公平和充分竞争

  尽快出台相关的网络零售管理规范法律,成为网络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共同呼吁。然而面对一个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的新兴产业,既要保证其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又要保证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调整、干预的尺度又在哪里?

  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王健教授认为,期待行政干预和立法规范只是“次佳”方案,只有保证市场公平和充分竞争才是最佳手段。

  他认为,采取政府行政干预和立法规范的界限是以下几种,即对付市场失灵,比如假货泛滥和虚假宣传,制定退货、冷静期制度,消除市场准入障碍,鼓励市场进入和有效投资,这些都需要完善市场各种竞争机制,保障公平,必须政府出面行政干预和立法解决。其次是针对前些时候发生的淘宝商户聚集事件,对于这种一定程度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同时,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各方披露真实信息保证信息透明,消除欺诈、欺骗行为,保证信息对称的事情,也应该通过行政干预和立法规范的形式解决。

  王雪峰研究员指出,网络市场以互联网虚拟空间为依托,交易双方在达成契约过程中没有实际接触,对交易对方的信用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做出可靠的判断。一些网络零售商和投机消费者正是利用了网络市场虚拟性的特点进行商业欺诈甚至诈骗活动。其实,虚拟市场只是实际市场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一种表现形式,虚拟的只是交易空间和交易过程而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都是实体。据此,建议对网络市场实行“虚拟市场、实体管理”措施,即通过对交易者和交易对象实体的强化管理,从根源上控制网络零售市场问题。比如针对经营主体身份不实问题,实施“实名登记、网上亮照”对策。针对市场发展不平衡问题,采取提升快递物流优惠政策的对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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