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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征税 电商能否“被税服”?
2012-03-16 10:49:29 来源:艾瑞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网上开店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不用缴纳店铺租金和税款,随着一张430多万元的税单的横空出世,引发了淘宝个体网店的集体大恐慌,难道现在的规则要变了么?大部分网商普遍担心,第一张网店税单的开出,意味着国家对个人网店征税闸门的拉开。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网上开店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不用缴纳店铺租金和税款,随着一张430多万元的税单的横空出世,引发了淘宝个体网店的集体大恐慌,难道现在的规则要变了么?大部分网商普遍担心,第一张网店税单的开出,意味着国家对个人网店征税闸门的拉开。这似乎已经不再是一家网店补缴税款这样简单的事情,而是一场网商与行业政策之间的博弈。

  “卖一件衣服毛利其实很少,还要负责所有员工的吃、喝、工资开销。如果每年要多交几万元的税,就真的吃不消了。”一位身在武汉的皇冠级服装店店主说,如果征税政策真的大规模实施,会考虑去别的城市发展。“比如浙江一带或者成都,那里比较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像服装网店本来就是轻资产,不到万不得已实在不想挪窝,毕竟现有的人脉和供应商都在那儿。”该店主无奈地表示。

  “我们马上就要搬家了。”武汉一位大型淘宝店店主对记者表示,语气略显无奈,“如果要交税我们肯定会受不了。”有部分武汉网店卖家已经萌生出转战其他城市的退意。

  引起淘宝个体网店集体大恐慌的是一张430多万元的税单,而税单所有人是一家叫做“我的百分之一”的淘宝店铺,周钦年夫妇正是这家网店的负责人。2004年大学毕业后,求职屡屡受挫的周钦年,与妻子张维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女装店铺起名为“我的百分之一”。从一开始20平米的居民楼小屋内起步,到如今办公及仓储面积达5000余平方米。公司现有员工接近300人,并拥有公司自己的产品供应链、设计中心、摄影团队及摄影棚。到2010年12月信用升为三金皇冠,进入淘宝全国信用前十名,这些成绩意味着自创店以来,该店已完成了200多万笔交易。

  几年来,周钦年夫妇带着一群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淘宝的创业之路上走的可谓稳扎稳打,发展如日中天,正是这样,“我的百分之一”吸引了IDG、今日资本等4家国际风投抛来绣球,经多轮“相亲”后,该网店最终相中IDG公司,成功获得IDG的千万美元注资。

  而就在这时,根据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调查结果表明,“我的百分之一”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该局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

  “我的百分之一”补税一事,引起网民和公众的广泛关注。“网店征税”随即成为微博第二大热词,仅次于高考志愿。一石击起千层浪,各大门户网站,纸媒等各大线上线下权威媒体纷纷发声,就此事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网友、媒体、网店老板等各路声音对网店征税一时间众说纷纭。网上开店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不用缴纳店铺租金和税款,难道现在的规则要变了么?大部分网商普遍担心,第一张网店税单的开出,意味着国家对个人网店征税闸门的拉开。这似乎已经不再是一家网店补缴税款这样简单的事情,而是一场网商与行业政策之间的博弈。

  ●要不要交?交多少?

  其实网店征税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2007年,婴儿用品网站“彤彤屋”偷税案曾经轰动一时,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彤彤屋”所属公司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张黎被判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她所在公司以及个人被分别处以10万元及6万元罚款。

  “彤彤屋”案中,法官给予的解释是:黎依公司并不是纯粹的网上交易,在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基础后,它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等形式,进行长期交易,这是一种逃避税收的方法。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黎依公司事实上是B2C(企业对个人),却用C2C(个人对个人)的形式来交易,企图掩盖B2C的实质。“网络B2C交易中,这样的情况确实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此案的审判长、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刑庭庭长唐敏法官表示。

  如今,网店缴税这一话题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究其原因是在于一个普通的三金冠网店收的税就高达430多万元,金额一大,自然备受关注和争议。

  争议之一在于,要不要交税,应该交多少。对第一点,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缴纳税收,因此电子商务纳税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无论是“彤彤屋”还是“我的百万分之一”,都已在工商局注册了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的网上商铺,将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管是网上开店还是网下开店,只是交易平台的不同,对于经营执照以及纳税规定来说,都是同样需要的。

  “我的百分之一”淘宝网店被最终认定归属于实体经营企业,实体店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货物交易缴税政策依据充分,不受交易方式影响。2011年3月,“我的百分之一”最终被认定2010年交易额1.05亿元,按照3%的比例,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

  而对于非B2C的C2C个人网店而言,国家相关机构经过研究,基本上可以明确,对于个人卖家,目前还不宜开征网络交易税。有关部门已经就税收门槛进行了初步探讨,征收门槛为,每笔交易200元以下,每月最低交易额不超过2000元,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则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

  ●行业政策过于模糊亟待规范

  网店该不该征税是一个问题,如何征税又是一个问题。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管理中,对网上交易的规范及管理条款极少。2007年3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然而目前工商登记法规中,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为按照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也需要缴税。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网上小店和网站,应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后,才是合法的。但目前在网上商贸特别是C2C领域,绝大多数商家都没有办理工商执照,而提供商家开店的网站对此也多没有强制要求。

  因为很多C2C网站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所以它们就不作为工商纳税主体的身份出现,这样一来,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其实并不清楚。

  除了对于纳税主体的定义模糊之外,纳税政策的透明度和纳税的细则规范也是当今中国电子商务税法制度的一道软肋。就在5月份,武汉市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表示对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但该意见至今尚未细节出台,武汉淘宝网店主们只等来了6月底武汉市国税局“按照国家收税政策,只要达到缴税起征点的货物交易,都要征税”的声明。但对个人网店纳税也无细则。

  然而这些政策虽可讨论,但其一个根本前提是,任何征税都必须事先制定并公示规则,不能够稀里糊涂想收就收。这样的税收征管不仅毫不严肃,而且蕴藏着严重的潜在不公,征税腐败的空间同样很大。事实上,关于是否应该对个人网店收税,此前在北京、杭州等地都曾引发过热议,但最终都未实行。武汉此举遭到质疑,自然难免。

  ●“放水养鱼”还是“杀鸡取卵”

  虽然网购的销售规模仅为传统零售业的2%左右,但其强大的消费趋势已经形成。而网商这个通过网络实现创业而不断壮大的新群体,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民建中央在提案《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创业政策体系的提案》中就曾呼吁,在网络创业方面,政策的扶持力度还远远不够。

  从事电子商务培训的网商动力总经理廖江涛表示,政府规范管理网店经营是对的,实行征税也将是今后方向。但个人网店有助于解决就业,武汉3万多家网店直接就业人数超过10万人,带动相关产业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超过40万个。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网店征税政策尚未出台之前,地方税务部门操之过急,不利于区域电子商务发展、个人创业。

  在此方面,我们不妨可以参考一下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美国在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比如软件、音乐)不应该被征税,但一般商品都需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该法案适用期3年,后来两次延期,直到现在还在沿用。不过美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定,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收税,所以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消费税。

  而在日本,根据该国《特商取引法》,网络经营的收入是需要交税的,而且确实有一些日本人在按照法律纳税。据统计,日本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人民币7.5元)的网店,大多没报税,而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却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日本法律有一条规定———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那么家庭的很多开支就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是不足以应付家庭开支的,就可以不用缴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表示,从法律上讲,开网店和其他经营活动一样,肯定是要纳税的。但作为全民创业的一个渠道,在网店“青苗期”,政府应给予更多扶持,包括税收返还等。

  此外,武汉首开“网店征税”先河,很有可能将导致网店因成本增加而纷纷流向政策更加优惠的省市。并且如按实体征税,会大幅增加成本,引发商品价格上涨,使客户大面积流向外省卖家。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朝阳产业,目前发展并不完善,对什么样的网店收税、确税时间、税率问题,都有待周密研究。除了税收问题外,还存在着信用体系不完善、虚拟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需要在道德层次上建立信用社会化,企业消费者都守诚信,在法律层次上加大对不诚信的惩罚力度,增加其不诚信的成本。从某种程度上说,电子商务市场比传统实体多了技术的环节,能更好地把关商品质量。

  多个地方已开展征税监管

  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负责人表示,虽然我国尚未出台对网商征税的具体办法,但根据我国税法,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都应该缴税。

  该市国税部门表示,对于武汉市个人网店不会全部税收监管,而是根据网店规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目前,税务部门已经约谈武汉市另外4家淘宝金皇冠网店,要求补税;此外,对于达到淘宝皇冠级以上的网店进行专项管理,不论企业还是个人网店,只要有货物销售都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则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皇冠级别以下网店暂不征税,但要进行监管。

  “在没有国税总局明确要求之前,没有相关的税收征管办法,沈阳暂没考虑针对网店征税,目前也没纳入工作计划。”沈阳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如是表态,让沈城不少网店业主悬着的心落下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和淘宝网共同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辽宁省淘宝网交易额逼近97亿元,大连、沈阳、鞍山位居前三甲。而沈阳市社会经济调查局的抽样调查显示,2010年,沈阳市城市居民人均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服务支出26元,比2005年的0.08元增长225倍,平均每年增长2.2倍。网络购物支出虽然占整个消费支出的比重不大,但增速较高。

  早在2008年国税总局就提出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但如何监管的确还有不少技术瓶颈。此外,虽然沈阳人网购消费达30亿元,其中不少是支付了外地的商家。依据沈阳网店的销售额等信息征税,也需要网络交易、金融支付平台的支持。

  此外,根据国家扶持社会困难群体的税收政策精神,我国各地对增值税都设置了不同幅度的起征点,包括广东、福建、天津等地的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都为月销售额5000元。

  随着个人交易市场在网上的交易额越来越大,税基(计税依据或标准)已经日渐培养成熟,这对国家税务机关来说,可能到了介入的时刻。而个人网上交易市场里面其实混杂了一些工商注册法人的企业,本来就该照章纳税,只是以前税基太小,还有究竟该是哪里的税务机关征税的等问题没被解决,所以就没有征税。现在个人市场纳税问题浮出水面,估计要成为一个社会热点了。

  3个问题暴露电商发展趋势

  这次对这家网店征收的达430多万元的税款,至少暴露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1、电子商务发展的规范性问题。在我国,B2C和C2C的边界一直很模糊,淘宝网也好,其它电子商务调研机构也好,仅仅把淘宝商城或不同平台B2C商城纳入到B2C范畴,但对企业或个体实际应用C2C平台从事商品经营基本难以与真正的C2C进行辨别区分。

  2、传统渠道与网络渠道竞争的公平性问题。目前网络渠道更多以价格竞争为纳客的重要手段。当然,实际上消费者两种渠道的购买过程体验、购买者接受的服务,以及便利性和时间性是有差别的,因此价格差别必然存在。可如果只对传统渠道的课税,对网络渠道不征税,那么不同渠道之间的竞争就有失公允。

  3、各方和各环节对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认识的偏差。一是政府环节,课税和处罚的依据是该店属企业,目前只对皇冠店采取相关行动;二是从业者觉得经营成本高,利润空间小可能导致无法生存,偏偏忽视了电子商务靠的不仅是价格竞争;三是从消费者的角度,也需要对网络购物与店铺购物之间的差异有充分的认识,而不是只贪图价格便宜,更应理性地在网上购物消费。

  C2C网店还需要税收政策扶持

  C2C第三方服务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培育了一批皇冠级别的重量级店主。网店运营也已经进入了规模化、组织化、企业化发展阶段。不少网店都是实体公司在运营的。这些公司都是经过工商注册的,国家对其征税完全合法合规、无可厚非。

  C2C网络零售网店是网络零售的先行者。但网络零售发展到今天,越来越多的实体公司进军网络零售,B2C发展迅速。未来的网络零售的趋势必定是B2C,C2C只是一个补充,单纯的个人开店会越来越少。

  网络零售其实只是一个流通渠道而已,同批发市场、专卖店并没有实质的不同。在C2C平台上开设网店进行零售和在市场上的商铺上进行零售的本质都是销售商品。网店具有同实体店相比的价格优势、购物方便快捷的优势。对网店不征税而对实体店征税也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事实上国家和各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被列入“十二五”规划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华市政府也有对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企业的扶持政策。而对网店创业就业,杭州市也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为其提供资金补助、房租补助、社会保险等扶持政策。

  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的特点使得各种形式的避税变得更加容易,对税收监管带来了不少的难度。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国家对电子商务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出台相对应的税收政策只会是时间问题,网店缴税是大势所趋、迟早的事情。

  征税是必然何必忧心忡忡

  向一家淘宝店征收430万元税款的事一经传出,激起千层浪。虽然随后当地税务机关作出澄清,征收的包含该店线下实体店铺的相关税收,并非针对纯个人网店征税。然而,网店主们人人自危。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梁春晓更称网店征税举措实为“杀鸡取卵”。武汉市电子商务协会廖江涛副秘书长亦是“忧心忡忡”:“优秀的个人网店是难得的资源,各地都在积极争取,如果它们迁到外地,将是武汉的损失。”

  网购虽是虚拟经济,但这虚拟经济交易的实质并未改变,交易的是实体商品。由此可见,依法纳税是网店应尽义务,对网店征税,无可厚非。

  作为个人网店聚集地的淘宝C2C平台,发展至今,已成为一个庞大无比的网络零售商圈,其中不乏年销售额上千万甚至过亿的个人店铺。线上年销售过亿的网点不纳税,线下年销售百万的要缴纳各种税收,这就难怪传统创业者们大呼“不纳税,不公平”了!

  从规范网络销售市场来看,个人网店征税也是大势所趋。个人网店的商品质量、价格、售后等涌现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子商务诚信发展。纳税对于督促个人店铺规范化、保障服务售后、减少欺诈、净化购物环境有着良性作用。同时,也解决了个人网店在开展商业行为中处处不便的问题,纳税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正名。

  当然,互联网有自己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线下交易也有着明显的差异。在对于网店征税的时机、税种、比例等问题上,也还需要听取更多意见。

  收税关系到产业信心

  首先从征税标准来看,这次是按信誉征税———对该市三皇冠以上的网店征收3%的增值税。

  其次,按什么比例,征多少税,如何来征,要慎重考虑。目前武汉的淘宝皇冠级以上网店征税的税率为3%。但具体依据什么,“根据我国税法,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都应该缴税。

  3%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制定的,评判业务量的标准是什么,按照什么的规定来收滞纳金?都没有对外明文公布,这么一来,判断的前提完全在于执法部门的把握。这种做法,难免会让网店经营者心生怯意,用脚投票。最终与有关部门规范的初衷适得其反,损伤了经营者的信心。

  一个行业做大后,政府肯定会重视,走向正规,依法纳税也是应尽之义务。但是最好多听取各方意见,把网络这个新经济领域的征税和传统线下商务区别对待,对征收对象、征收税种、征收比例和征收时机,要慎重考虑;并将之科学化,制度化。如若不然,我们宁可暂缓些———尤其考虑在当下的中国,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最终往往容易走向负面,变成了有关部门和相关利益阶层寻租的理由,与初衷适得其反,损害甚至钳制而非规范了行业的发展。

  合理纳税让电商走得更远

  做销售,交税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这个必须严格遵守。网店征收的是线下销售的税,只能说明一个品牌网上做的好,线下也会做的好。目前网店做到千万的企业数不胜数,合理的政策管理,逐步的完善法规结构很重要。

  企业要发展要正规化必须依法纳税才有可能做大。在美国,服装等品牌无论网上零售业务还是门店零售业务都是一样的税收,包括个人购买时交付10%的消费税,都是一样的。在国内,或许整个经济起步点不同,针对互联网电子商务这个区域还有一些空白,或许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个方面需要国家来统一规划和指导,清晰化,目标化,把网络零售业或者网络服装品牌逐步引入一个正确的方向。

  在现行经济体制下,需要国家给予明确的方向,不要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我们希望跟着清晰的政策引导,可落实的执行标准,可操作的行业准则,这些都能制度化,标准化,这样企业才能走的更快,更好,更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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