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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诺应“实打实”兑现—————北京仙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特许地域内不得再开设店面的合同约定
2015-05-07 09:58:05 来源:原创

像别人允诺却不兑现是轻言寡信的不给保证的破坏交易平衡的言而无信,然而失信仅仅就是单方面的让百姓寒心让被特许人厌恶么?更多的则是对法律的无视!

法院判决:(2011)高民终字第77号

周萍与北京仙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仙平公司返还周萍美容设备购买费40600元,周萍返还仙平公司美容设备,仙平公司向周萍支付违约金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2007年2月8日,周萍与仙平公司签订了《香港仙平国际美容美体连锁机构加盟合同》,该合同履行期间为2007年3月8日至2008年3月8日。此后,周莲支付加盟费5万元,购买仪器58 000元,产品18 606元,共计76 606元。现合同履行届满,周萍认为仙平公司有违约行为,双方不能达成继续签订合同的合意。

《加盟合同》中有关于特许地域内不得再开设店面的合同条款的约定,而仙平公司在加盟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在周萍被特许的地域范围内开设同一品牌的特许美容、美体店面,违反了此条款,对周萍开展加盟业务造成实质性的经济影响,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加盟合同》中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支付加盟费10%作为违约金。因此仙平公司应当向周萍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特许者的这种经营方式不但无视了法律,最终给自己换来的又何尝不是埋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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