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尚道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欺诈加盟商致合同解除
2015-06-01 16:26:15 来源:原创
虚假本身就是贬义词,虚假宣传表明的是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而诱发的不实或违法之处。
例:韩尚道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2009)高民终字第5841号
韩尚道公司未向方文亮披露其不具有“两店一年”成熟经营模式及其不具有注册商标和授权的专利的信息,并且其向方文亮提供的技术信息内容也是未经科学验证的虚假信息,方文亮在履行合同中根据韩尚道公司提供的上述技术信息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韩尚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应保证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如果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一审判决解除方文亮与韩尚道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
韩尚道公司退还方文亮七彩豆腐技术转让及品牌使用费一万三千元。
二审判决韩尚道公司退还方文亮七彩豆腐技术转让及品牌使用费一万二千九百元,方文亮退还韩尚道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向其交付的制作“永和人家七彩养生豆腐”的相关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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