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信用政策 > 正文
    
工信部出台互联网行业新规定
2012-01-04 15:43:32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刘菊花、张辛欣)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规定将于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刘菊花、张辛欣)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规定将于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

工信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12月31日表示,这个规定规范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软件等产品安装、评测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活动也被纳入其调整范围。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已成为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4.97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达到355万家。

 

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竞争日益激烈,违法事件逐渐增多,不规范经营、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李国斌表示,这个规定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这个规定意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权益的行为,包括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等。同时,规范了互联网“评测”活动。

 

此外,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的八种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向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产品;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服务或者产品等。

 

新规明确要求,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禁止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安装、运行软件。对于广告窗口弹出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新规强化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将“用户个人信息”界定为“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的基础上,新规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提供给他人;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并配合调查处理。

 

李国斌表示,近年来的相关违法事件,凸显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行为规范缺失等问题。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规则和行为边界,有利于定纷止争,建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服务环境,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