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欺诈是指生产经营者采取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某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欺诈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经营者明知是虚伪的,仍故意制造假象而企图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同生产经营者进行民事行为。(2)欺诈者进行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发布虚假消息;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隐瞒真实情况,不予告知。(3)受欺诈者因为生产经营者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实施了某种民事行为。也就是说,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进行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所为的民事行为正是欺诈者所追求的结果。
一、生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欺诈行为的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虚假的“清仓价”、“甩卖”、“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3、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销售商品的;
14、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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