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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拟禁7类网上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3-09-16 10:27:55 来源:人民日报
为了争夺客源,网络店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被称为“刷客”的群体成了一些网店提高信誉的重要帮手。“刷客”假扮成买家,通过虚假交易,对卖家的商品给出好评和诱导性评论,让消费者对网店商品和服务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为了争夺客源,网络店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被称为“刷客”的群体成了一些网店提高信誉的重要帮手。“刷客”假扮成买家,通过虚假交易,对卖家的商品给出好评和诱导性评论,让消费者对网店商品和服务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把包括“刷客”在内的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禁止范围。

网店“实名制”更明确

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实名制”的基本原则,相关规定更为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于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时,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受到侵害时面临举证难、投诉难等问题,“商家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相互扯皮,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实行实名制已经迫在眉睫。”

禁止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傍名牌”、恶意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宣传……实体商品经济中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形式更为隐蔽。“相对于实体买卖,消费者在面对虚拟的网络交易时,更难以明辨真伪。”刘俊海说。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外,拟禁止从事以下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刘俊海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尽快得到治理,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禁止从事的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第三方平台修改交易规则应提前公示

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第三方交易平台就像是一个商场,为买卖商品提供场所。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一些规定,如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提前予以公示等。其中还有一项鼓励性条款,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今,各大平台都有第三方支付担保,能使得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受到保障。”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并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将使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展更为规范。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罚三万

在网络交易中转卖、盗用网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由来已久。

为提升规章约束力,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如暂行办法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些商家故意出售消费者的信息而从中谋取利益。”赵萍认为,提高罚款额度是必要的,能更好地加强商家的保密意识,完善商家的保密措施。(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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