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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将妥善处理电子监管码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2016-03-01 09:21:37 来源:新华网
在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毕井泉就药品电子监管码争议一事回应称,任何政策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虑其经济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监管对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在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毕井泉就药品电子监管码争议一事回应称,任何政策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虑其经济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监管对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监管部门将照此原则妥善处理电子监管码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药品电子监管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08年建立的药品生产流通全程质量监管的一项制度,即在药品包装盒上印刷20位数字条形码,作为药品的电子“身份证”,以便药品不良反应和事故时追溯药品去向,同时也可防止假药劣药流入市场。

今年1月25日,湖南一家零售药企提起诉讼,认为食药监总局强制推广药品电子监管码属于行政违法,而食药监总局委托阿里健康(原中信21世纪)运营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合法性也存在问题,应立即停止。药品电子监管码主要作用是建立药品的可追溯系统,而此前药品包装上已经有条形码、产品批号、批准文号等用于药品真伪识别和追溯,属于重复管理,这些增加的成本最终都将转嫁给患者。

对此,食药监总局在今年2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

“电子监管是我们在监管过程中的一种探索,对这种探索难免有不同的认识,甚至争议。”毕井泉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维护公众健康,要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探索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这是思想解放、积极进取的一种表现。作为监管部门,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缺位是失职、渎职,是不作为,越位是滥用职权,乱作为。

“企业是食品药品研发和生产的主体,应当承担起保障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承担起建设产品追溯体系的主体责任。任何政策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虑其经济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监管对象的理解、 配合和支持。这是我们监管部门对电子监管码争议的经验教训的反思和体会。” 毕井泉指出,要按照这个原则来妥善处理涉及到公众用药查询、企业切身利益和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妥善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未来的问题。(记者王思北、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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