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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10月起将记入信用档案
2012-09-03 11:35:23 来源:昆明信息港
日前,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其中,《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今后,昆明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日前,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其中,《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今后,昆明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全市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出让等具有公共属性的交易活动中,出现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市级或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同级监管项目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公告。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转让方、受让方(竞买人)、拍卖人等法人或自然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6-24个月。招标人有不良行为的,由监管办上报同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其他当事人在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全市各级交易中心不得允许其进场参与交易。被认定有不良行为或被处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其缴纳的投标、竞买等保证金不予退还。不良行为将通过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昆明日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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