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发挥司法的强制功能,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江必新讲道,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微博、微信开设曝光台,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在中央文明办的积极协调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备忘录,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10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150万次。(4月22日《人民日报》)
在社会契约之中,诚信应该是最为长久、最为古老并且最为有效的一种契约。从本质上来说,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在契约下才能正常运转的社会。法律法规是契约,是认为对于某些行为规范的惩治和约束;社会道德是契约,是大面积使用的社会价值准则;社会诚信更是契约,用于增进社会契约的稳固度和长久度。
正是因为诚信契约与社会契约,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建设诚信社会,就成为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建设诚信社会,这是我们的长久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的社会行为“有约可循”的需要。中国有句古话说的好,“吃亏是福”,而在现代化的建设中,“吃亏是福”代表的是一种淡看得失的平常心,任谁吃了亏之后,也不会再毫无顾忌的选择信任,让大家都不吃亏,这是对于诚信社会,最通俗的理解。
诚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等同于道德却又小于道德的大范畴。因为是道德的一部分,所以,要建设诚信社会,需要从内在的自我“修养”入手,无论是为官领域的“造福四方”,还是为职领域的“兢兢业业”,再就是日常交往的“言出必行”,应该说,这些都是一种诚信的“承诺”。心中有道德,时刻将诚信等道德准则化为内心的坚守,诚信社会,也就不怕有什么“漏网之鱼”了。
当然,道德的特点是软约束,力有所能力,力有所不能及。在取消了族长的治理权威的今日,再想依靠着自觉来守护社会诚信,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此时,法治的地位就需要被强化,公正、公平的司法和严格、高效的执行,就成为建设诚信社会过程中重要的督促和强制力量。
诚信社会,就是要守住以诚信这个契约为主的社会网络。而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过程中,应该让法律成为“主外”的力量,以法律的硬约束实现对于不诚信和失信行为的惩处,让公平公正成为社会诚信体系的根基;应该让道德成为“主内”的力量,通过核心价值观的学习与践行,诚信意识的增强以及居民整体素质的提高,让诚信无处不在,诚信社会,也就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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