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市安监局下一步将依据《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通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十种失信行为之一的,都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是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是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是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是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是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是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是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通知》还特别明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将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信息逐级报送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监总局审定后予以移出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或者符合撤销惩戒条件的,及时从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局网站撤出其失信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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