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答记者问时表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与公民隐私保护之间并不矛盾。实践证明,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对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解决执行难起到了非常好的推进作用。
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这是葛晓燕在回答记者提问。
葛晓燕介绍说,“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是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规定作了司法解释。因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在执行工作中也严格依法保护。但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和隐私保护之间并不矛盾。”葛晓燕说。
首先,只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而非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以敦促他们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在社会上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第二,将公开的内容严格限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公开。例如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就不会公开。
第三,即使对依法可以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公开的时候,也采取一些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其身份证信息上有关出生年月的数字,以尽可能地保护公民隐私。
葛晓燕指出,实践证明,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对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解决执行难起到了非常好的推进作用。2015年12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日报社以及江西18家金融媒体共同打造了“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该曝光台具有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在线举报、自我监督等多项功能。一旦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往往就处处受限;失信被执行人一旦履行了法定义务,这个平台立即对他的失信名单信息给予屏蔽,相关的联合惩戒措施也同时解除。同时,该平台也是法院系统自我监督的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所关注案件的办理进展,还可以在线举报、反映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法院都及时予以处理。
葛晓燕表示,三年来,“法媒银”平台在推进“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攻坚执行难方面,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银保监会三个部门联合发文,向全国予以推广。
葛晓燕指出,人民法院将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使其在助推法治进步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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