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台大功率发动机在使用昆仑润滑油后,相继出现严重故障,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田女士将北京昆仑润滑油厂告上法庭,索赔近2000万元。一审败诉后,她提出上诉,索赔损失也增加到4000万元左右。近日,市二中院审理了此案。
润滑油厂被诉索赔
田女士经营一家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涉案发动机是其购买的二手机器,对外出租用于建筑工地发电等。她诉称,2010年8月,她在经销商的推销下,购买了被告生产的昆仑天威CF-4 15W-40号润滑油,用在三菱和卡特发动机上,导致5台大功率发动机陆续发生发动机主轴瓦粘连曲轴现象。相关单位检验报告初步推定是该润滑油存在质量问题,不适合在大功率发动机上使用。为此,她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机器设备维修费和租赁损失(每月租金632500元)等共计1956万余元。
而被告认为,其生产的润滑油产品是合格产品,销售时明示了产品型号,如果有润滑不良的原因,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另外,原告机器本身存在自身磨损和折旧问题。
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曾鉴定,认为涉案润滑油不能满足所鉴定发动机对润滑油的全面要求。由于涉案润滑油质量不具备其产品包装标识所载明的使用性能,导致5台涉案的大功率大负荷发动机因润滑不良而发生具有明显共性特征的运行事故。对此结论,昆仑润滑油厂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鉴定中心不具有润滑油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资质,相关鉴定结论法院无法予以采信。涉案润滑油包装标识载明“专门为高档大马力柴油车辆量身定制”,而原告的5台大功率大负荷柴油发动机组显然不同于大马力柴油车辆,原告存在选用润滑油产品不当的问题。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厂家拒绝二审调解
二审开庭时,田女士当庭经过详细计算,将索赔增加到4000万元左右,她坚持认为,河北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产品标识载明是夸大功能,此外,产品包装上没有合格证,说明质量存在瑕疵。
北京昆仑润滑油厂对此表示,涉案润滑油包装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而田女士不能证明涉案机器几成新,都租给了谁,自身存在重大的管理经营责任。此外,还应举证证明使用了涉案润滑油。
厂方代理人称涉案油品是从大庆润滑油二厂出厂,他们只是从罐里重新分装。田女士遂表示,昆仑润滑油厂提供的是中国石油的合格证,而不是昆仑厂的合格证。另外,设备虽是二手产品,但不等同于报废机器。5台机器租给不同的地方使用,但损害结果都是相同的。鉴定结论证明发动机的损坏与润滑油有关。
昆仑润滑油厂则强调,分装过程中不可能存在油品质量发生变化,在北京也经过了严格的出厂检测。代理人还告诉法官,在北京分装销售时,产品有时贴大庆二厂的检测合格证,有时则是该厂的。在他们看来,两厂家是同一家单位,北京厂家是物流基地。由于厂家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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