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确立了我国将长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路线。在当下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关键时刻,全面完善、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是帮助非公有制经济克服当前经济下行困难、取得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充分认识完善、加强民营经济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之意和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定。党的十八大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具体明确地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可见,党中央一直清醒地认识到,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意味着必须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
二、树立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观念。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有益补充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确地选择了走市场经济道路并将长期坚持下去。所有的市场主体不管所有制性质如何、不分规模大小,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均应被赋予公平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因此,不能对民营经济持歧视态度,更不能戴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要杜绝先入为主,不允许对民营企业搞有错推定甚至有罪推定。
目前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还存在一些对民营经济差别对待的作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这无可厚非。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处理时,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国有企业,另一方是民营企业,不能抱持国有优先民营的心态。比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时,一些法官会担心如果支持民营企业判决国有企业败诉,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种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经济纠纷意识形态化的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从长远和大局来看,更是不利于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我们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只需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法律体现的是党和人民的意志,敬畏宪法、严格遵守法律、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样是维护党的权威、维护人民的利益。
三、加强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立法工作,《民法总则》已经出台,其第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这一规定中何为“公共利益”要严格限定,不宜做扩大解释。在接下来物权编的具体条文设计中,应该坚持所有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加强对涉及民营经济物权的保护。对民营企业涉及股权纠纷的,对事实一定要调查清楚,适度加大法院主动调查的力度,严格依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谨慎认定民营企业股东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律责任,对于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更要慎之再慎。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顾雏军、张文中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这种做法对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有积极的正面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通过个案,特别是典型性案例、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例的公正处理,对社会起到昭示作用。
四、逐步放宽民营资本行业准入条件,对民营企业精准扶持。
比较而言,民营资本的市场敏感度高,其经营机制更易于激发活力和创新动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文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交通等原有国有资本垄断性产业。应该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的行业准入条件,降低民营资本的投资门槛,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2015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现已初见成效。应该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专门针对民营资本制定较为全面、翔实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允许、鼓励与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那些不涉及国家安全、直接公共利益的产业,如金融、电力与石化等原有垄断性行业。
对民营企业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应该进一步精细化,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以及不同定位,对民营企业予以类型化区分。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划分片区、承包到人,对民营企业予以精准扶持。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设置产业基金,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鼓励与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与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放宽对民营企业的限制,充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五、构建良好的法治信用体系,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倡导契约精神,保障民营企业的缔约自由,严厉惩处违约行为与失信行为。具体来说,比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决判处违约方、过错方败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加大、加快执行力度,以使违约者被惩罚、守约者不受损失,加快民营企业的资金回笼速度。再比如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保护民营企业的智力成果,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运用数字化、信息化、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失信行为予以准确记载,纳入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的体系之中,建立法治信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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