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监会获悉,《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发布。《意见》明确,加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注册所需的部际监管信息查询,加强失信信息推送。针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十一项惩戒措施。这也是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
一是对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三是依法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四是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五是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六是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七是针对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阶段存在欺诈发行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八是针对科创板中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适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
九是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依法予以限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
十是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奖项,已经授予的予以撤销。
十一是对违法失信责任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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