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针对社会信用法立法提交议案提案。请戳→栗战书:社会信用法已列入立法规划
小编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社会信用法立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积极发挥作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快立法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供了重要参考,社会信用法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将积极推动社会信用法立法。
该立一部什么样的社会信用法?
近段时间,一位名叫仝卓的艺人“火”了。他在直播中自曝高考时“通过一些手段”将自己的往届生身份改为“应届生”,引发舆论极大关注。有网友指责其涉嫌高考舞弊。对此,教育部已介入调查,并表示“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零容忍”“会坚决追查到底”。 请戳→自曝高考舞弊,你说仝卓诚信不诚信?
不少人将“搞了关系”的仝卓和“不闻知网”的翟天临相提并论,因为两人都是自曝“家丑”,且引发的风波都事关教育公平。
和翟天临一样,仝卓也在事后发文道歉,并称已向中央戏剧学院申请撤销自己的学籍学历,试图将风波平息下去。
然而,已经被捅破的“窟窿”岂是这一纸道歉就能堵上的?人们等待着教育部最终的调查结果,等待着事情的真相。如果调查显示仝卓所说属实,他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不仅考试资格和证书会被撤销,而且可能被记入不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
眼下,如果一个人 “信用”不好,恐怕已经不再是不能坐飞机、坐高铁、住五星级酒店等被限制消费那么简单,还会涉及学习、工作等各方面。
之所以个人信用越来越受重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它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关联度越来越高。一旦进入“黑名单”,就意味着会在很多领域受限。也正因为如此,但凡涉及个人征信的消息,都会牵动社会各方的敏感神经。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其中,失信联合惩戒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也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索,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十分必要。
如何摆脱“又红又黑”逻辑困境?
对于失信联合惩戒,目前虽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顶层设计文件。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这也被看做是基础性文件。
其后,国务院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可以说,一系列顶层设计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明方向。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和其对应的“红名单”与“黑名单”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非常大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同时也产生了一个主体既进入“红名单”又进入“黑名单”的现象。如何摆脱“又红又黑”的逻辑困境?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认为,随着联合奖惩工作不断推进,原有的制度设计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和下一阶段工作需要,建议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进一步推进与完善联合奖惩工作,统筹诚信“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摆脱“又红又黑”逻辑困境。
石玉颖委员建议,有关部委要加快推进国家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归集标准、使用规范,明确联合奖惩的法律性质,统筹“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规范与统一相关程序,既授予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依法实施信用奖惩的权力,也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石玉颖委员建议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委重新整理、修订已经出台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统筹管理各类“红黑名单”,解决同一主体既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又是A级纳税人等“又红又黑”的逻辑困境。
对不符合当前信用管理工作实际的奖惩措施予以修改、删除,决定保留的要补充、明确、细化法律依据,增强可操作性;除失信被执行人等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减少对公民的联合惩戒事项,避免对公民信用惩戒的“跨界”和滥用。同时,要加强联合奖惩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动态更新的“红黑名单”主体库与联合奖惩措施库,实现数据自动归集、部门快速响应、奖惩落实到位。
海南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大会提出关于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建议指出,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性工程,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抓手。
建议提出,在推进社会信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以下几方面问题:信用立法应当融入对市场和社会的治理因素,从而使信用机制与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机制相衔接构建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格局;社会信用立法需要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司法部门及其他履行公共服务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行为规范,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与配合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共享与公示;社会信用立法应注意明确惩戒的标准,防止失信联合惩戒的泛化。
如何通过立法把好制度固定下来?
目前,社会信用法立法作为第三类立法项目,已经被纳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把实践中的好制度、能够反复适用的有效管用的规则固定下来,更规范地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关键点,尤其是立法中的一些痛点难点问题更是不容回避。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概念及其外延已经远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信用。
在这种背景下,社会信用法采取何种模式,还有着不同的争论,主要体现为两类观点。第一种模式是整体立法模式,即社会信用法应当既包括民商事主体的信用问题,也包括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这个立法模式突出强调公权力主体也要诚实守信,把公权力主体作为信用约束的重要对象。第二种模式是分别立法模式,即社会信用法只规定民商事主体的信用问题,更狭义的观点则认为社会信用法应当仅仅调整民商事主体的经济信用。
王伟教授希望在起草社会信用法专家建议稿的过程中,能尝试采取整体立法模式。他认为,社会信用法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龙头法,更确切地说是社会信用建设的一部母法。社会信用法具有公私融合的特征,经济治理是其核心内容,同时也担负着相应的社会治理功能。
王伟教授建议,社会信用法立法要重点处理好个体、政府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关系。在个体层面,要注重保障私权,维护信用权益,失信之后要有信用修复和其他救济机制;在社会层面,要使公众有机会借助于信用信息的披露(包括公开、查询等方式)去观察和识别某一主体的诚信状态,强化信用的社会共治,从而增进社会理性和社会信任;在政府层面,立法要有效约束公权力。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认为,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至少应当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厘清“信用”“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体系”这三个基本概念。二是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三是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四是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制度。五是明确联动奖惩机制。六是明确一般性惩戒和特别惩戒措施。七是明确信用分级。八是明确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九是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十是重视信用环境建设。
源点注:本文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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