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办公厅:做好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建设
2015-11-12 10:11:39 来源:深圳信用网
为落实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等38个部门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有关部署,开展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11月4日,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建设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要求汇总全国各地经营异常名录有关数据,形成全国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
为落实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等38个部门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有关部署,开展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11月4日,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建设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要求汇总全国各地经营异常名录有关数据,形成全国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
通知要求,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建立健全本省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将省、市、县三级工商部门登记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汇总整合,同时关联注册登记、执法办案、年度报告、抽查等各类数据。
通知要求,各省级工商部门将本省数据上报至总局数据中心,形成全国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全国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建成并实现动态更新后,总局将根据运行情况尽快向各省级工商部门开放数据库下载接口,实现经营异常名录数据的全国共享。各省级工商部门要实时、准确归集全省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并严格按照总局要求的时间上报。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将直接关联市场主体信用惩戒措施,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通知强调,在建立完善本省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按时上报数据的同时,各省级工商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将经营异常名录数据推送至同级各有关部门,推动信用联合惩戒的开展;向同级部门推送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要与向总局上报的数据一致。对于《备忘录》所规定的需要同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的其他联合惩戒事项,各省级工商部门在建立健全本省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时要提前谋划、统筹考虑,积极将本省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纳入地方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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