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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征意见:直击痛点 让消费更放心
2016-08-08 09:46: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8月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9月5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8月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9月5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以增强消费信心,给消费者更多安全感。

缺陷产品召回更及时

缺陷产品召回一直是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今年6月宜家(IKEA)曾以“产品符合中国的标准”为借口拒绝在中国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马尔姆等系列抽屉柜。经监管部门正式约谈后,宜家7月才承诺在中国市场召回问题抽屉柜。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对确认存在缺陷的商品、服务,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收到消费者诉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无理由退货范围更明确

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让“剁手党”叫好,但究竟哪些商品适用于无理由退货让一些消费者疑惑。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但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商品完好”给出清晰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个人信息更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是很多消费者担忧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预付卡办理更规范

预付卡消费遭遇商家“跑路”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同时,商家也不能随意办理预付卡。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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