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金华浦江读者贾先生致电本报《浙中城事》热线0579-89111111:1月9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朋友去浦江沃尔玛买了几包四洲紫菜(即食海苔),居然是过期的。超市还不肯退货,我一气之下,把超市所有的过期海苔都买了下来,留个证据。
记者核实:当天,贾先生和朋友去超市买了6包紫菜,“家里孩子喜欢吃,以前也经常买,21.8元一包,味道还不错。”
付完钱走出超市时,贾先生的朋友随手拿出紫菜看了一下,“生产日期是2012年1月7日,算一算,已经过保质期两天了。”
两人折回超市,去服务台向超市工作人员提出要退货。
贾先生说,当时有一名30多岁的超市经理和他们进行了协商,一开始还算顺利,“可是后来他说了一句,紫菜这种东西和农产品一样,没什么过期不过期,反正吃了没事,把我和朋友气到了。”
本来只想退货的贾先生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工商人员赶到现场做了调查,并要求双方在下午1点半去工商局当面协调。
期间,贾先生和朋友越想越气,走进超市去看了一下货架上剩余的紫菜,“都是过期的,但是都还在货架上卖,要是不看仔细,买回去吃了只能自己倒霉。”
贾先生花了1200多元,把货架上剩下的58包紫菜都买了下来,“反正就是要投诉到底。”
当天下午,贾先生和朋友按时到了工商局。直到3点多,超市方才前来处理问题,“来处理事情的负责人说,给我退货。”
贾先生咽不下去这口气,“要按照相关规定以一赔十给我。”
双方没协商好。而工商局方面表示,要按照程序走,也让贾先生先等着。
记者联系了浦江消保委,对方表示要经过局办公室预约才能接受采访,直到下班为止,局办公室电话一直没人接听。
而和浦江沃尔玛超市联系时,工作人员向记者要了电话,表示相关负责人会联系记者,但直到昨晚截稿时,未接到对方电话。
而贾先生越想越憋屈,已经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贾先生的委托律师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席志江说:“贾先生买到了过期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现在,贾先生等着法院开庭的通知。(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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