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激战正酣,网上非法赌球也愈演愈烈。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赌博逐渐成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宁海法院数据统计显示:自201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涉赌案件100件,其中涉网络赌博类案件有25件,占到此类案件的25%。
法官提醒:网络赌博具有便捷、隐蔽等特点,乱象丛生。市民朋友要引起警惕,切莫贪图小利而越了法律的界线。
三种类型最为常见
胡某是个80后,玩网游多年。为了在游戏中赚钱,去年他当起“银商”,专做收购、出卖游戏币的生意。至去年底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累计收受赌资70余万元,获利近5万元。宁海法院认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仍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接受投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昨天,宁海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如此因网络赌博行为而涉嫌犯罪的案例并不少见。宁海法院对近年来的涉赌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自2012年以来,涉网络赌博案件占到整个涉赌案件的25%。
“网络赌博一般参与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宁海法院法官提醒,常见的网络赌博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赌球、提供网络虚拟币结算以及网上“百家乐”或“六合彩”的形式,市民朋友应引起警惕。
三大特点构成“顽疾”
网络赌博为何愈演愈烈,屡禁不止?法律人士分析,这与其自身的特点有关。
首先,隐蔽性强。网上赌场通常会把服务器设置在境外,或者是港澳等地,同时还会经常改变网络服务和网络地址,给公安机关侦查带来难题。其次,成本低,获利快。无论是开设注点还是成为“代理”,不计输赢均可获得抽利,且24小时开放,现金流动迅速。运作形式多与传销类似,利润诱惑使其迅速扩大。第三,参与、组织网络赌博极其便捷,往往一通电话就能加入,只需获取账号、卡号等即可操作。
从宁海法院的数据分析来看,参与网络赌博多为男性,学历层次通常不高,多长期沉迷网络,无固定职业。而网络赌博正合了其想“不劳而获”的心理。
主要涉及两种罪名
何某今年30岁,无固定职业,热爱足球。2012年“欧洲杯”期间,他和朋友做起了赌球的生意,开设投注点,招揽球迷投注。三周后,他们被公安人员抓获。宁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其构成赌博罪。
法官解释,涉网络赌博类案件的罪名主要有两种,一是赌博罪,二是开设赌场罪。从甬上法院受理的涉网络赌博案件来看,开设赌场罪居多。
同时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赌博罪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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