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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诚实信用原则
2013-12-19 10:31:17 来源:诚信镇江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来源于古罗马,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最初将它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到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在大陆法系各国,它几乎是民法中惟一的基本原则,号称“帝王条款”。民法的许多具体制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有:

(1)任何民事主体要对他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任何人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说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我国民法确认这一原则,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很有帮助。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规范的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法律没有明确的规范时,司法人员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妥善解决纠纷。(诚信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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