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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诉讼行为多发
2014-02-13 10:41:25 来源:深圳信用网
弄虚作假、滥用诉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不诚信诉讼,近年来呈多发态势。这类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利益,损害司法权威,危害不可小视。

弄虚作假、滥用诉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不诚信诉讼,近年来呈多发态势。这类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利益,损害司法权威,危害不可小视。 

为立案不择手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周薇介绍,不诚信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婚姻继承、分家析产、债权转让等案件。比如,被拆迁人恶意规避户籍政策,通过分家析产达到一房多户,试图多分安置、补偿房屋。 

顺义区法院曾审理的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均为山东省东营市的鲍某,三起案件原告分别为她的父亲、哥哥、姐姐,起诉要求鲍某返还在顺义购房分别向三人借款73万元、70万元和80万元,三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来,鲍某的丈夫到二中院提起案外人申诉,要求撤销三个调解书。经了解,鲍某在山东当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期间,与其父、兄、姐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在北京提起诉讼,制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获取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这是典型的双方当事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往往会在案外人提起的申诉中被发现。”周薇说。 

据介绍,在立案阶段,不诚信诉讼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骗取法院立案、规避管辖限制。骗取法院立案常用手法有:主体资格或委托代理手续造假,隐瞒仲裁协议或条款,变更案由或诉讼请求重复诉讼。规避管辖限制的主要方法是:通过虚列被告、伪造管辖条款、错误确定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改变管辖法院。 

2012年3月,该院立案庭法官刘伟就遇到一件三次立案的事情。当事人王某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第一次到法院立案时拿了一份红酒销售协议,起诉两位户籍在福建的被告。根据地域管辖规定,该案管辖地不在北京。第二天,王某再次来到法院要求立案,未能如愿。过了几天,王某拿着一份载明销售协议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补充协议,第三次来到该院要求立案。 

刘伟分析认为,起诉人在立案未果情况下突然提交补充协议,而且要求将补充协议原件拿回只留复印件,不排除故意制造管辖因素的动机。果不其然,庭审发现补充协议系王某伪造。 

“立案是不诚信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先进入自己希望的法院审理,占据地利。”周薇说。 

2011年至2013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分别为1000余件、1100余件、1300余件,这些案件中不诚信诉讼为数不少。 

庭审“假戏真做” 

周薇告诉记者,不诚信诉讼行为归根到底是为了利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会通过演戏博得法官认可。这些当事人多系亲友、同学等特殊关系或关联企业,便于“假戏真做”。 

“当然,既然是演戏,就容易穿帮。”周薇说,如在法官追问下,当事人神情言语可能极不自然,或者当事人配合默契,避重就轻,选择细枝末节象征性争辩。再如,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多是复印件,疑点多,缺乏完整性。 

庭审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表现形式有:提供虚假地址企图骗取缺席审判;一方伪造证据证明主张,对方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串通,虚假陈述;原被告态度友好,相互妥协,进行“手拉手”诉讼。 

2011年3月,该院办理的北京两家公司借贷纠纷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48亿元,提交的证据仅有借条复印件和对方收条。之后,原告给法官打电话告知被告同意还款,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既然双方达成合意,何必多此一举?法官怀疑这是一起“手拉手”调解。庭审时,法官对证据核查和“背对背”询问,双方在陈述中露出矛盾和破绽,最终法律认定该案为一起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意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对抗其他合法权利人的虚假诉讼。 

周薇告诉记者,当前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少数人道德失范现象,并向司法领域蔓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在审判中呈多发态势。 

不诚信诉讼在法律上风险不少。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首次将诚实守信原则规定到民事程序法当中,规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防止诉权的滥用,增设了对恶意诉讼行为和恶意逃债行为处罚规定。其中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使这样严厉的规定,也未能阻止一些人谋取不法利益的冲动。 

被执行人“躲猫猫” 

“执行阶段的不诚信,主要是规避执行,利用法律漏洞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假象,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薇说。 

周薇介绍,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隐匿执行主体,被执行方外出躲避,长期不归或下落不明;二是隐匿执行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将固定资产不入账,将公司盈利转化为个人财产;三是恶意降低履行能力,如利用离婚或夫妻财产约定将共有财产归于一方或子女名下,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怠于追偿到期债权;四是滥用诉讼程序,如滥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转移财产;五是假破产真逃债,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利用公司改制转移财产。 

在李某与甲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扣押了甲公司办公设备。但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乙公司认为办公设备系其所有,又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诉讼中甲公司同意乙公司诉讼请求,经法院判决办公设备归乙公司所有。后来,法院查明甲公司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抗拒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日前表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0%以上的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 

去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失信者名单在网上公布,督促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惩治执行中的不诚信行为。 

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周薇认为,根本解决之道,是在全社会建立完善的个人和法人信用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用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如规定不诚信行为人不能贷款买房、不能设立公司等,不断挤压不诚信行为空间。(深圳信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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