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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关于首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2012-08-08 14:54:12 来源:中国林业机械协会

                                                          林机协字[2012]9号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关于首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和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公布第七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函[2011]2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国林业机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协会于2012年2月至8月开展了中国林业机械行业首批信用评价工作,确定了首批信用评价18家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见附件)。

有关事项如下:

一、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即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二、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信评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有效期内企业可申请升级评审。

三、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被评价企业要接受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3个月向信评部提交年度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信用等级年度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若要取得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

四、参评企业在取得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评部将在有关网站、期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吊销该会员的现有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1.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有严重的顾客投诉记录;

3.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事件。

五、获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对外宣传时可使用“中国林业机械行业企业信用评价XXX级信用企业”或“企业信用评价XXX级信用企业”称号。

附件:中国林业机械行业首批信用评价结果。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中国林业机械行业首批信用评价结果.doc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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