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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出台征信法律法规 维护行业有序竞争
2017-03-08 08:00:07 来源:中国改革报
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征信系统的迫切需要,自2013年起,市场上出现专门从事征信服务的企业,借鉴国外征信系统的标准和经验,推出全国性的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

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征信系统的迫切需要,自2013年起,市场上出现专门从事征信服务的企业,借鉴国外征信系统的标准和经验,推出全国性的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  

但是,这一行业目前存在着企业征信行为缺乏具体操作规范、企业征信数据源封闭、缺乏有效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关于加快大数据时代征信行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建议,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信息采集和征信系统建设,加强信用评级,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负债能力,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而推动中国金融和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有健全的征信机构做组织保障。但是,国内目前还没有完整规范企业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在信用信息与非信用信息的界定、信息披露、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信用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失信的法律边界和失信惩罚机构等方面都处于无序管理、无法可依的状态,严重阻碍了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此外,企业征信数据源也比较封闭。现行数据管理体制下,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获得;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渠道获得。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基本处于封闭状态,成为阻碍企业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国内的征信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在其他城市专业的征信公司数量很少,地区发展不平衡。此外,中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企业及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    

针对上述问题,提案建议,出台企业征信数据披露法,促进企业征信数据源的开放。尽快出台关于企业征信数据开放的法律或法规,以便能够清晰地界定企业征信数据的范围,并且赋予征信机构征集信用数据、制作征信报告的权利,允许其合法地传播或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从法律角度对征信数据的商业化加以明确。  

同时,允许征信类企业全面接入央行征信平台,帮助建立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接机制和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形成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征信系统的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央行征信系统接入征信企业通过放贷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其威慑作用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也可通过自身平台上的“软信息”对征信企业发展起到完善作用。  

提案还建议加强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和扶持。在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的同时,加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业监管主体地位,以防止对中小企业征信行业的多头重复监管和避免监管真空。对中小企业征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信息数据获取和扩散、对偿付历史数据时间期限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监管,构建征信监管框架。加强中小企业征信行业自律,维护征信行业的有序竞争。

此外,还应规范国内的征信公司机构。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调查、登记、评价、管理等征信机构的组织结构建设,建立中小企业征信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培育现代化的征信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提升信用管理能力;加强从业人员的现代化电子技术能力,培养信息管理人才,增强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中小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的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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