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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2011-10-11 08:20:42 来源:南方日报
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是国家的立邦之基。一个诚信沦丧、尔虞我诈的社会,必定是人人自危、相互伤害的畸形社会。长期的诚信缺失必将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把构建信任、构筑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

只有让多数人愿意或必须立足诚信做人做事,才能从根子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实现消弭矛盾于无形、化解矛盾于萌芽,这是社会管理创新之大义、建设文明社会之大道。

 

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是国家的立邦之基。一个诚信沦丧、尔虞我诈的社会,必定是人人自危、相互伤害的畸形社会。长期的诚信缺失必将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把构建信任、构筑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

 

一、社会诚信建设意义重大

 

从早几年媒体披露的黑心棉、毒大米、毒奶粉、地沟油,到最近的达芬奇家具、味千拉面、塑化剂等一系列严重事件,都在挑战社会道德底线,都在拷问社会诚信,使民众对衣食住行缺乏最基本的安全感。诚信危机呈蔓延之势。虽然中华民族自古崇尚诚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诚信体系已被打破,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陷入了诚信危机,诚信问题确实到了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的时候了。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提升人民幸福指数,日益成为各地政府的施政理念和导向。毫无疑问,一个诚信的社会是让人有充分安全感的社会,是一个易于合作、互利互惠的社会,也是和谐、幸福的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提升人民幸福指数必须建设诚信社会,这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建设的要义之一。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是改善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市场主体受市场“看不见的手”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如果任由其不受任何道德约束地去实现利益最大化,共同毁灭将成为大家不可逃脱的命运。不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必然是秩序混乱的市场,必然是背叛多于合作的市场,它必将大大增加监督和履行契约的成本,必然导致守信者遭受损失、被市场淘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优化市场环境,保持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重构市场信用体系,解决好当前信用缺失问题。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是:如何加强和提升社会的自我净化、自我调节功能。要加强和提升这一功能,必须立足于诚信建设。只有让多数人愿意或必须立足诚信做人做事,才能从根子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实现消弭矛盾于无形、化解矛盾于萌芽,这是社会管理创新之大义、建设文明社会之大道。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是建设诚信机关、建设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当其冲的是建设诚信机关,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有了诚信,才有权威,才能得到民众的信服,民间诚信才能得以培育。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有了信誉,法律本身才可能得到完善和有效执行;民众才能相信和尊重法律,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这一意义上说,诚信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没有诚信就没有法治。

 

二、全面规划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建设应国家主导,整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参数。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应当上升为国家战略,由国家主导、自上而下地大力推进。

 

制定完备的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必须强力推进诚信法制建设,强化法律规制。以法律的强制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打破诚信危机的坚冰,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铺就一条康庄大道。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立法工作,对急需的法律法规深入研究、率先出台,如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行政法规可先出台,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待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

 

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伦理建设。广泛开展社会职业道德教育,结合建立行业行为规范,实行行业公约,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大力普及信用管理的基础知识,宣传建立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知识和内容。强化舆论监督,使道德伦理约束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的坚实基石。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伦理建设,着眼于诚信与利益的正向关系,以人为本,塑造现代公民人格。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一是建立、开放国家诚信数据库。由专门部门牵头,整合工商、税务、房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库标准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向社会有序、有偿开放。二是培育一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先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信用服务企业经营,待条件成熟后再成为与政府脱钩的中介服务机构。三是加强信用市场监督和管理。采取专门部门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信用企业和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确立等级分类的方法和标准。

 

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一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惩戒,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措施,惩罚、制止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二是建立市场自我调节、监督机制,如建立信用等级评定与银行授信额度挂钩等制度。三是通过信用信息公开机制,让失信者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四是建立与惩戒失信行为相适应的法律惩戒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短期刑罚等。

 

三、社会诚信建设也是法院的重要任务

 

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积极能动,有所作为。

 

严厉惩戒失信行为。审判执行工作要切实保障守信者的合法利益,不能让失信者获得非法利益;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对构成犯罪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联动执行等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让“老赖”逃无可逃,迫使其诚实守信;将惩戒虚假诉讼作为治理重点,联合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等部门积极甄别、防范、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全面构建诉讼征信系统。积极促进政府诚信施政。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政府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等方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大力开展诚信诉讼活动。收集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诚信信息,构建一个先进、完备的诉讼(征)信系统,与社会其它(征)信体系进行衔接。目前,山东潍坊、江苏睢宁、广东郁南等法院在构建诉讼(征)信系统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后应进一步统筹规划,逐步推进法院诉讼(征)信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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