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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电子商务欺诈 分清责任重于诚信批判
2012-01-20 08:44:37 来源:常德贴吧

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风险雷达舆情监测系统搜索,该文章在24时内点击5467次,回复34条。

 

原文链接:http://tech.qq.com/a/20110425/000013.htm

 

日前,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淘宝网纵容售假的报道再次把电子商务中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此前在今年“3·15”期间,阿里巴巴“欺诈门”事件已经让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蒙羞。

 

这并非一个新问题。自中国最早的电子商务网站8848于1999年5月成立以来,虚假信息、付款安全、投诉解决等问题一直深深困扰着中国电子商务。

 

但毫无疑问的是,不能因此就把电子商务视为洪水猛兽。在中国电子商务蔚然成风的今天,细致科学地探讨电子商务中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或许比“一刀切”地把所有责任归于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更有意义。

 

电子商务的基本主体有三:卖家、买家(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即类似淘宝网的电子商务公司);其他主体则包括各种电子商务中介机构,主要有认证机构、支付担保机构等。

 

在不同的模式中,电子商务的主体形态差异明显。目前,电子商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模式;以京东商城为代表的B2C模式;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模式(目前淘宝网也在不断加重其B2C的比重)。有时卖家和电子商务平台还会“二合一”,如京东商城。

 

当出现电子商务欺诈时,卖家无疑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其是虚假信息或伪劣商品的始作俑者并因此获益。但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追究不良电子商务卖家的责任变得困难。特别是在淘宝这种C2C模式中,卖家或许就是“你永远不知道网络的另一端是一条狗”。电子商务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同时,带来了新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就卖家责任而言,对京东商城这样的卖家(B)和淘宝网上一个化名“Kitty 小屋”(C)是适用同样的责任要件、归责原则,还是区别对待,也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而在类似淘宝网纵容售假的事件中,争论的焦点无疑在于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学者认为,现实世界所有的规则,都应当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交易。姑且不论这一观点是否科学,单从纷争解决来看,至少要界定电子商务适用现实世界的何种规则。

 

风险雷达舆情监测系统(yuqing.bcpcn.com)利用上千台服务器组成的云计算处理平台,采用全球独创的专利技术“PeopleRacnk”算法,所开发的舆情监测系统支持对海量信息库的高效搜索以及对于各种论坛、贴吧、博客等网站进行垂直抓取;对发现的数据进行逐条质量评价与分析,自动过滤掉无价值的信息,降低数据冗余,提高监测精准度。对抓取到的数据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从而为政府和企业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互联网舆情数据服务。

 

区域商务信用平台(www.bcpcn.com)的信用投诉处理功能,拥有专业投诉受理团队及百余名公益律师咨询团,消费者可通过在线、电话、邮件、QQ等方式进行免费投诉。对“实名投诉”采用“每诉必答”,督促企业处理,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涉嫌违规、违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投诉处理结果将纳入认证对象的信用记录,并及时酌情调整信用评价结果。投诉处理通过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和第三方审查评价,将有效帮助地方政府(商协会)加强对本地、本行业市场内企业的监督等工作,可以实现分类监管、惩恶扬善、优胜劣汰等长效机制,有效塑造本地、本行诚信商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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