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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将受限 信用监管成市场监管主要手段
2014-08-29 10:21:30 来源:正义网
国务院23日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国务院23日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构建了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清华大学教授施天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企业诚信还要向社会负责


《条例》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自主申报相关信息、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企业的年度报告内容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对企业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信息,政府可以通过受理投诉举报进行查处。由此,企业的经营行为便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任何个人、社会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现其违法行为的,都可以进行举报。


其中传递出了一个积极信号:“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要对其是否诚信向社会负责,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向政府部门负责,而由政府部门对其是否诚信进行背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叶林说。


相应地,政府监管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吕来明表示,政府部门以登记注册、上门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变为以信息管理为主的新模式。“长久以来,政府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方法是相对简单的。传统以登记注册、上门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需要花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也容易无形中增加企业成本,行政监管的效率不够高。”


吕来明表示,依据《条例》建立的信息监管模式,可以借助信息化的手段,转变政府工作方式方法,通过监管企业信息从而达到间接监管企业本身的实际效果,大大提升了监管工作的效能。可以预想在未来市场主体急剧增长,政府监管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将成为提升政府监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


消除年检搭载不法行为乱象


《条例》废除了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年报公示制度,企业的负担将大为减小。


叶林指出,按照以往的年度检验制度,年检中只要工商部门发现企业违反了哪一项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就可以要求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就不予通过年检;不予通过年检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无法办理海关、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手续或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就使得年检在很多时候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格挂钩,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强。更有甚者,年检常常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不法行政行为。”


年报公示制度实行后,企业无需再像过去那样每年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堆纸质材料,通过后还要拿着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加盖年检通过戳记,“这就变直接管控为间接约束,实现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客观上实现了廉洁执法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便利化。”叶林说。


企业一处违法将处处受限


通过《条例》,我国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企业信用约束制度。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条例》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


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


实行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将企业的信息状况公之于众,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


实行不配合检查的企业名单公示,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保证了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约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施天涛分析,《条例》注重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信用监管必将在未来的市场监管中由辅助的监管措施转变为主要的监管手段,在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赵旭东特别指出,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还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这在全世界都是首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没有做到。”(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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